第一條為加強全市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居住出租房火災事故,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浙江省房屋租賃管理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溫州市城市(含城鎮,下同)范圍內的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一套產權房出租給一戶家庭居住的除外。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承擔領導責任、部門承擔監管責任和出租承租雙方承擔主體責任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建立居住出租房信息共享平臺,協調解決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牽頭做好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工作,整合轄區治保、物業等其他輔助力量實行群防群治,組織開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消防安全隱患,督促出租方簽訂消防安全承諾書、責任書,協調解決管理中出現的問題,督促各部門和單位落實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五條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機構在公安機關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公安派出所負責對居住出租房的管理單位、村(居)委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公安消防機構委托確認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隱患等級,發放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合格證明,配合公安消防機構對有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管理,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經常性的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檢查,對違反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進行查處。
流動人口專職協管員協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居住出租房的普查登記、網上信息錄入和日常檢查工作,協助房管部門做好居住出租房的登記備案工作。
第六條各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負責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房管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加強對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管理,規范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行為;對違反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二)規劃、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查處違反規劃、土地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并負責拆除違法的居住出租房;
(三)對未取得合法審批手續的居住出租房,電力和市政公用企業不得通電、通水、通氣;
(四)工商、安全監管、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職責開展管理工作,及時對檢查中發現或者有關方面通報的涉及本部門職權范圍的違法違規情況進行查處。
第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改善外來務工人員租住條件,在外來務工人員密集區域,可以集中建造外來務工人員租住公寓。
第八條居住出租房應當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室內隔斷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采用不燃或者難燃材料;
(二)每一樓層均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每層居住20人(含)以上或者建筑物為4層(含)以上的居住出租房有2條以上疏散通道,疏散樓梯設置火災事故照明燈,疏散通道的寬度不得小于1米,嚴禁在疏散通道、出口處堆放物品;
(三)室內不得設置倉庫和生產車間;
(四)居住人員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于4平方米(含);
(五)室內電氣線路敷設采用PVC阻燃套管保護;
(六)居住出租房的居住間內不得設置灶間(廚房);
(七)居住出租房每層至少配備一具2公斤以上的ABC干粉滅火器;
(八)3層(含)以上的居住出租房,每層至少配置一條逃生繩;
(九)3層(含)以上房間的窗戶不得設置鐵柵欄或者防盜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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