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聯合驗收程序。
(一)項目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準備過程中,可向牽頭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單位)進行咨詢,牽頭部門應提供聯合驗收告知服務,一次性告知聯合驗收所具備的條件、驗收程序和各專項驗收的申報資料。其他業務部門(單位)根據各自的職能,主動為項目建設單位提供咨詢服務。
(二)項目建成后,項目建設單位向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牽頭部門窗口提出聯合驗收申請,并向相關驗收部門(單位)提交相關材料。
(三)牽頭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向審批管理機構提議組織聯合驗收,經協商確定驗收時間和參加的部門(單位),審批管理機構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有關部門(單位)到現場聯合驗收。參加聯合驗收部門(單位)要指派2名工作人員,隨帶單項驗收有關文件、表格到項目現場負責本部門(單位)的驗收工作。
(四)現場召開聯合驗收會議,集中聽取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關項目建設情況匯報和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評估情況介紹,各部門(單位)再分頭按有關規定各自進行項目驗收工作,項目建設單位要指定相關人員配合驗收。
(五)參加聯合驗收的部門(單位),應根據規定當場出具單項驗收意見(或根據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提出整改意見),確實不能當場出具單項驗收結論的,可先出具初步意見,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單項驗收結論。
(六)單項驗收當日完成后,牽頭單位隨即再次召開聯合驗收會議,各部門(單位)反饋驗收結果,由牽頭部門進行整理,形成聯合驗收結論(聯合驗收會議紀要初稿),對聯合驗收中發現的問題,要在聯合驗收結論中告知項目建設單位整改要求、整改途徑和整改方法。
(七)牽頭部門根據各單項驗收和聯合驗收的結論,在聯合驗收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向項目建設單位和參加聯合驗收的部門(單位)印發聯合驗收紀要。
(八)建設項目有2個及以上專項驗收未獲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在完成整改后可向牽頭部門提出復驗申請,牽頭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組織復驗,并形成復驗意見。建設項目只有單個專項驗收未獲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在完成整改后,直接向相關部門提出復驗申請,該部門(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驗,并形成復驗意見。復驗意見抄送審批管理機構。
第九條 專項驗收通過后,有關部門(單位)須在2個工作日內按有關規定出具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驗收備案(以最后一個專項驗收通過的日期為準)。
第十條 驗收意見應明確具體。對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規范和標準、危及工程安全和人身健康的重大質量問題應提出限期整改意見。要嚴格落實一次性告知制度,首次驗收的整改意見要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復驗是確認首次驗收整改意見是否到位,不得再提出新的整改意見。
第十一條 有關職能部門(單位)應指派分管人員準時參加聯合驗收,認真履行本部門(單位)驗收工作職責,并如實正確出具單項驗收結論。不得無故缺席,否則視為同意,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后,職能部門(單位)不得單獨進行單項驗收(隱蔽工程需提前驗收或有試運行要求需要延后驗收的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三條 國有投資項目驗收備案及審計后,項目業主應按規定在30日內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移交資產。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審管辦負責解釋。監察和行政審批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工作。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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