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的管理,促進我市建筑節能工作的發展,根據《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浙江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4號)、《杭州市建筑節能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26號)、《建設部、財政部關于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的實施意見》(建科〔2006〕213號)、浙江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申報驗收管理程序〉的通知》(浙建設〔2006〕24號)和《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建設低碳城市的決定》(市委〔2009〕37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對杭州市新建、改建、擴建及既有建筑的建筑節能示范、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綠色(低碳)建筑示范等項目(統稱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的管理。
二、市建筑節能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的指導和管理,市建筑節能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筑節能辦)具體負責各項工作。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的協調和配合。
三、建筑節能示范工程應采用列入部、省節能技術公告的成套技術與產品,并根據工程實際滿足下列應用要求:
(一)建筑節能示范項目。
1.采用新型節能墻體、圍護結構體系、節能門窗以及在建筑遮陽、屋面和樓梯間等方面使用節能技術與產品;
2.采用建筑空調、建筑照明系統等節能技術與產品;
3.采用適合夏熱冬冷地區建筑用能系統使用的先進技術與產品。
(二)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示范項目。
采用建筑用能分項計量和能耗監測先進技術與產品。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
采用太陽能光熱和光電、地能、風能、生物質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體化應用技術中的至少一項。
(四)綠色(低碳)建筑示范項目。
采用“四節一環保”(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的綠色(低碳)建筑技術。
四、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申報條件
(一)新建、擴建的單體工程建筑面積不小于5000平方米,住宅小區總建筑面積不小于50000平方米;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考慮。
(二)建筑工程的節能設計專篇應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具有經濟可行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等應用創新點。
(三)工程采用新型墻體材料且經市新型墻材辦備案。
(四)安裝建筑用能分項計量和能耗監測裝置。
五、申報資料
(一)示范項目申報書;
(二)施工圖審查文件和節能專篇(含建筑節能設計專篇和建筑節能施工方案);
(三)主要應用技術和產品的相關資料;
(四)新墻材的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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