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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擊數: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國家勞動總局《關于頒發〈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通知》的通知

        發 文 號:〖81〗市勞鍋字第171號
        發布單位:〖81〗市勞鍋字第171號

        現將國家勞動總局《關于頒發〈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通知》發給你們,望組織各有關部門認真學習,并將試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告訴我局.
        附:
        國家勞動局部關于頒發《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通知
        〖81〗勞總鍋字第10號
        (一九八一年六月四日)
        目前溶解乙炔氣瓶正在國內積極推廣使用.溶解乙炔氣瓶與移動式乙炔發生器比較,具有節省能源、減少公害、安全可靠、使用方便等優越性,為了加強溶解乙炔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我局組織有關單位,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了《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現頒發試行.
        正在制造或改裝的溶解乙炔氣瓶,凡不符合本規程規定的,應立即停止生產或改裝.在用的以活性炭為填料的溶解乙炔氣瓶,應逐漸淘汰.
        希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將規程試行情況、問題和意見及時告訴我局.
        附: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貫徹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溶解乙炔氣瓶的安全管理,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生產建設事業的發展,特制訂本規程.
        第2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制訂的溶解乙炔氣瓶技術規程、專業標準和技術條件,應符合本規程的要求.
        第3條 本規程適用于移動式、可重復充氣的澆注有多孔性填料的鋼質溶解乙炔氣瓶(以下簡稱乙炔瓶).
        本規程不適用于化工生產過程中盛裝溶解乙炔的附屬容器.
        第4條 乙炔瓶是由鋼質氣瓶(以下簡稱鋼瓶)、多孔性填料(以下簡稱填料)、溶劑、溶解乙炔及附件等組成.
        第二章 設計與制造
        第5條 乙炔瓶的設計與制造,應達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和經濟合理的要求.
        第6條 鋼瓶的公稱容積和直徑,按表1先取.
        表1鋼瓶公稱容積和直徑
        ━━━━━━━━┯━━━━━┯━━━━┯━━━━┯━━━━━
        公稱容積(L) │ ≤25 │ 40 │ 50 │ 60
        ────────┼─────┼────┴────┼─────
        公稱直徑(mm) │ ≤200 │ 250 │ 300
        ━━━━━━━━┷━━━━━┷━━━━━━━━━┷━━━━━
        第7條 鋼瓶的主體材料,必須采用鎮靜鋼,并具有良好的可焊性,其化學成分、機械性能和冷彎試驗等應符合表2與相應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
        制造鋼瓶的材料(包括焊接材料),必須有質量合格證明書,并按爐號進行復驗.要有嚴格的材料管理制度.
        表2鋼瓶主體材料的化學成份和機械性能
        ━━━━━┯━━━━━━━━━━┮━━━━━━━━━┮━━━━━━
        │ 化學成份% │ 機械性能 │180°冷彎
        材 ├──┬───┬───┼───┬─────┤試驗(彎心
        │ │ │ │伸長率│ 屈服強度│ 直徑d
        │碳 │ 硫 │ 磷 │ │σskgf │試樣厚度
        │ │ │ │δ5% │/mm2 │a)
        料 ├──┴───┴───┼───┼─────┤
        │ 不 大 于 │不小于│ 不大于 │
        ─────┼──┬───┬───┼───┼─────┼──────
        │ │ │ │ │ │
        優質碳素鋼│ │ │ │ │ │d=1.5a
        │0.25│0.045 │0.040 │ 21 │ │
        或低合金鋼│ │ │ │ │ │ 或2a
        ━━━━━┷━━┵───┴───┴───┶━━━━━┵━━━━━━
        第8條 鋼瓶按水壓試驗壓力設計.水壓試驗壓力為60kgf/cm.
        第9條 鋼瓶筒體最小壁厚按下式計算:
        公式見475頁
        壁厚附加量由設計單位確定,但應包括鋼板厚度負偏差、工藝減薄量和腐蝕裕度.壁厚附加量不行小于1.0mm.
        鋼瓶筒體壁厚,除進行強度設計外,還應考慮剛度問題.
        第10條 鋼瓶應采用橢圓形或碟形封頭,其形狀應符合下列規定:
        對于橢圓形封頭,H≥0.192Di,h≥4S(見附圖3a);
        對于碟形封頭,R≤Di,r≥Di,h≥4S(見附圖3b).
        封頭壁厚按下式計算:
        公式見476頁
        第11條 鋼瓶的焊接,必須由按國家勞動總局頒布的《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經考試合格,并持有有效證書的焊工進行.
        施焊前必須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制訂相應的焊接工藝,并要嚴格執行.
        主體焊縫的無損檢驗,應由經過合格的檢驗人員擔任.
        主體焊縫須經100%的射線探傷檢查.經過檢查,符合JB928(注)《焊縫射線探傷標準》Ⅱ級要求的即為合格.
        當產品經過12個月以上成批生產實踐,證明焊接工藝和焊接質量穩定,并有全面質量管理和技術措施保障時,經所在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批準,主體焊縫允許做局部探傷抽查.抽查長度不少于主體焊縫總長的20%,抽查部位應選在縱、環焊縫的交接處,且先焊封頭的焊縫交接處的膠片的應沿縱縫放置,后焊封頭的焊縫交接處的膠片應沿環縫放置.
        (注) 本規程所引用的技術標準不注其年號,均以現行的為準.
        第12條 鋼瓶制成并檢驗合格后,必須按所用鋼材的熱處理規范進行整體消除殘余應力的熱處理.
        第13條 鋼瓶的制造和驗收,除應符合本規程、《氣瓶安全監察規程》以及圖樣的要求外,還應按JB741《鋼制焊接壓力容器技術條件》、JB/Z105《鋼制壓力容器焊接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14條 鋼瓶內外表面不得有裂紋、重皮等影響強度的缺陷.
        第15條 鋼瓶制成后,必須逐個進行水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逐個測定鋼瓶實際容積和鋼瓶重量(不包括瓶閥和瓶帽的重量).
        氣密性試驗的壓力為30kgf/cm.
        水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的方法、要求與合格標準,應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附錄1和附錄2的有關規定.
        第16條 乙炔瓶的填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任何情況下,不得與乙炔、溶劑、鋼瓶發生化學反應;
        (2)密度應小于280g/L;
        (3)孔隙應大于等于85%,并有良好的毛細管作用;
        (4)抗壓強度應大于10kgf/cm;
        (5)含水率應小于1%
        (6)內部不得有孔洞,放大500倍觀察時,不得有明顯可見的細孔;表面密集孔洞的總容積不得超過20cm,單個孔洞的直徑,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大于10mm;
        (7)不得有晃動現象,與瓶壁的間隙:徑向小于等于0.5mm,軸向小于等于3mm.
        第17條 乙炔瓶的溶劑,一般采用丙酮,其質量應符合HG2──320或HG2──1194《工業丙酮》一級品的要求.丙酮的充裝由乙炔充氣單位進行.充裝丙酮前,必須先進行置換.
        丙酮充裝量按下式計算:
        W=0.38δV
        式中:W--丙酮充裝量,kg;
        δ--填料孔隙率,%;
        V--鋼瓶實際容積,L.
        充裝丙酮后,必須對丙酮充裝量進行復核,允差0.5kg,超差的乙炔瓶必須進行處理.
        第18條 對乙炔瓶附件的要求:
        (1)瓶閥材料應選用碳素鋼或低合金鋼.如選用銅合金時,含銅量必須小于70%.瓶閥應有易熔塞,側面接頭應采用環形凹槽結構,下端應設置過濾用的毛和氈和不銹鋼網.
        (2)鋼瓶肩部至少應設置一個易熔塞.
        (3)易熔合金的熔點為100±5@.
        (4)瓶閥的密封材料,必須采用乙炔、丙酮不起化學反應的材料.
        (5)檢驗標記環為鋁制,裝于瓶閥和頸圈之間,要能轉動.
        (6)鋼瓶應配有固定式的瓶帽,在不拆卸瓶帽的情況下,應能轉動檢驗標記環和看清鋼印標記.
        (7)鋼瓶應有頸圈和底座,且必須牢固可靠.
        (8)同一規格、型號、商標的瓶閥和瓶帽成品的重量應相同.瓶閥成品重量允差5%,瓶帽成品重量允差5%.
        各附件應按統一的標準、規格和技術要求進行制造.
        第19條 制造乙炔瓶,必須先提出試制申請,報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同意,國家勞動總局批準后,方可進行試制.試制完成后,應按技術任務書、本規程及有關技術標準,由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鑒定.鑒定合格后,應先將產品圖紙、設計計算書、技術條件、制造工藝、產品技術鑒定等資料,報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批準,同級勞動部門同意,國家勞動總局備案,并由國家勞動總局發給制造許可證和制造廠鋼印代號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經批準和審查同意的乙炔瓶制造單位所在地區的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應負責將審查結果通知其他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
        技術鑒定項目、內容、方法與合格標準,應符合本規程附錄1"乙炔瓶技術鑒定辦法"的要求.
        第20條 乙炔瓶制造廠應嚴格進行質量檢查,并至少每三年按本規程附錄、的要求進行一次乙炔瓶的安全性能試驗.當結構或工藝有較大改變或質量出現問題時,即應進行全部或部分項目的安全性能試驗.試驗的項目、數量和質量要求,應在技術條件中規定.乙炔瓶安全性能試驗的結果,還應報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備案.
        第21條 乙炔瓶制成后,必須逐個測定填料的密度、孔隙率、肩部(軸向)間隙、乙炔瓶凈重(包括鋼瓶、瓶閥、瓶帽、填料、溶劑的重量)(注),并進行乙炔瓶的氣密性試驗.
        (注):溶劑重量按第17條計算值計入.
        同一爐產品不得超過50個.每爐至少應有一個開殼式專用瓶,用來測定填料試樣的技術指標.
        填料技術指標的測定方法,應符合本規程附錄2的規定.
        稱重衡器應保持準確.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的1.5、3.0倍;其校驗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氣密性試驗壓力為30kgf/cm^,所用的氣體,應是經過干燥的、純度不低于97%的氮氣.試驗的方法、要求及合格標準,應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附錄1的有關規定.試驗合格的乙炔瓶應封存1 ̄0.5kgf/cm^壓力的氮氣.
        第22條 在正常生產的情況下,按生產順序,每制造500只鋼瓶,抽取一只作爆破試驗;每制造500只乙炔瓶,抽取一只分別作填料技術指標的測定和焊接接頭機械性能試驗.
        第23條 新制造的乙炔瓶,必須在肩部和檢驗標記環上按本規程附圖1規定打鋼印.鋼印必須明顯、清晰,印痕要圓滑無尖角.
        乙炔瓶的外表面涂白色漆,并按本規程附圖2標注紅色的"乙炔"和"不可近火"等字樣.
        第24條 乙炔瓶出廠時,必須附有質量檢查合格證.質量檢查合格證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制造廠名稱.代號,乙炔瓶編號,制造年、月,水壓試驗壓力,氣密性試驗壓力和所用介質,筒體設計最小壁厚,材料牌號,材料強度選用值,熱處理結果,鋼瓶重量和實際容積,填料的密度、孔隙率、抗壓強度和與瓶壁的間隙,丙酮充裝量,乙炔瓶凈重,充裝乙炔的限定充裝量和在規定溫度下的限定充裝壓力,檢驗員簽章等.
        乙炔瓶生產的質量檢驗記錄由制造廠保存.質量檢查合格證由使用單位保存. 第25條 出口的乙炔瓶,還必須符合出口的規定.制造廠可以根據訂貨人提出的要求.另行設計制造,但必須報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批準,國家勞動總局備案后,方可投入生產.
        第三章 充裝
        第26條 乙炔充氣單位,必須根據本規程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情況制訂有關充裝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報請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及勞動、公安、環保等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乙炔充裝工作.
        第27條 充氣單位在充裝前,必須有專人對乙炔瓶進行逐個檢查.在檢查中如發現乙炔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妥善處理,否則嚴禁充氣.
        (1)未經審查批準而制造的;
        (2)漆色、字樣不符合規定或脫落的;
        (3)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4)瓶內剩余壓力不符合第50條表3規定的;
        (5)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的;
        (6)超過檢驗期限的;
        (7)按第38條外部檢查,屬于報廢的;
        (8)進口的乙炔瓶未經國內檢驗的;
        (9)乙炔瓶(公稱容積40L以上)的實際重量減去剩余乙炔量后,超過乙炔瓶凈重0.5kg以上的,或不足量超過3kg的.
        對國外用戶的乙炔瓶檢查,除鋼印標記、漆色、標志和附件外,其他項目仍按本條的規定進行檢查.
        第28條 乙炔瓶充裝前,必須逐個測定實際重量(以下簡稱實重)和瓶內剩余壓力,并求出瓶內的剩余乙炔量.
        剩余乙炔量按下式計算;
        Gs=0.48δ.Vara(Ps+1)*10-3
        式中:Gs──乙炔瓶內剩余乙炔量,kg;
        a──乙炔在丙酮中的溶解度;
        Ps──乙炔瓶內剩余壓力,kgf/cm;
        ra──乙炔的重度,kg/m;
        符號δ、V的內容與第17條相同.
        第29條 乙炔瓶充裝前,必須根據乙炔瓶凈重,實重和剩余乙炔量,確定丙酮補加量.
        丙酮補加量按下式計算:
        丙酮補加量=乙炔瓶凈重+剩余乙炔量-實重
        補加丙酮后,必須對丙酮充裝量進行復核,允差0.5kg.超差的乙炔的瓶應進行處理.
        第30條 乙炔瓶充裝乙炔,在15@時,限定充裝壓力為15.5kgf/cm2以下.在不同的環境溫度下充裝時,其靜置后的限定壓力,應以此為準進行換算.
        第31條 乙炔瓶充裝乙炔氣,一般分為兩次進行,第一次充氣后應靜置不少于8小時,再進行第二次充氣.不論分幾次充氣,根據不同的環境溫度,充氣靜置后的限定壓力都必須符合第30條的規定.
        第32條 乙炔瓶充氣流速一般為:
        (1)間歇充氣時,不宜超過0.8米3/時·瓶;
        (2)一次充氣時,不宜超過0.6米3/時·瓶;
        采用強制冷卻快速充氣方法時,不受此限.
        第33條 乙炔瓶在充氣過程中,瓶壁溫度不得超過40@.
        第34條 乙炔瓶充氣后,應逐個測定瓶內乙炔重量.其限定充裝量按下式計算:
        G=0.198δV
        式中:G──乙炔限定充裝量,kg;
        符號δ、V的內容與第17條相同.
        瓶內乙炔重量超過限定充裝量時嚴禁出廠;鋼瓶單位容積乙炔充裝量你于0.12kg/L時,必須妥善處理.
        第35條 乙炔瓶充氣后,必須進行溶解乙炔質量檢驗.溶解乙炔產品的技術條件,檢驗規則和檢驗方法,應符合HG2-206《溶解乙炔》暫行標準的要求.
        第36條 充氣單位應認真填寫充氣記錄,其內容應包括:充氣日期、充氣間室溫、乙炔瓶制造廠(國外乙炔瓶注明國別)、乙炔瓶編號、實際容積、凈重、實重、剩余壓力、丙酮補加量、充氣后重量、瓶內乙炔重量、靜置后壓力、溶解乙炔質量、發生的問題及處理結果和操作者簽章等.
        第四章 技術檢驗
        第37條 乙炔瓶至少有三年進行一次技術檢驗.檢驗項目包括:外部檢查,填料檢查,瓶閥和易熔塞的檢查,壁厚測定和氣壓試驗等.
        乙炔瓶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隨時進行技術檢驗并進行妥善處理.
        (1)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和變形;
        (2)充氣時瓶壁溫度超過40@;
        (3)對填料和溶劑的質量有懷疑.
        第38條 乙炔瓶的外部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
        (1)瓶體有裂紋或滲漏的;
        (2)有燒灼痕跡的;
        (3)瓶壁有損傷,其損傷深度超過壁厚1/4、長度超過50mm的;
        (4)瓶壁有凹陷,其凹陷直徑超過50mm、中心深度超過5mm的;
        (5)瓶壁有腐蝕:點狀腐蝕深度超過壁厚1/3、面積超過50mm,密集點狀腐蝕:點狀腐蝕深度超過壁厚1/2、面積超過瓶體表面30%的;
        (6)瓶體表面有鼓皰或有明顯膨脹、彎曲的;
        (7)瓶閥、易熔塞連接螺紋嚴重腐蝕或損壞的.
        本條所稱壁厚均指附圖1鋼印標記的壁厚.
        第39條 乙炔瓶的填料檢查,應先將瓶內氣體放盡,擰下瓶閥,取出瓶口的鋼網和毛氈,然后對填料進行仔細檢查:如發現填料下沉,或有裂縫,或有火焰反擊痕跡;用手指輕推填料,移動超過1mm;用塞尺(見附錄2的附圖)測量間隙.其中有一項超過規定時,此瓶則應報廢.
        第40條 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再進行水壓試驗,只作氣壓試驗.氣壓試驗的壓力為35kgf/cm2.所用氣體為經過干燥的純度不低于97%的氮氣.試驗時,將乙炔瓶浸入地下水槽內,靜置5分鐘后檢查,如發現瓶壁滲漏時,此瓶則應報廢.
        第41條 壁厚經測定,其實際壁厚小于附圖1鋼印標記壁厚時,此瓶則應報廢.
        第42條 經檢驗報廢的乙炔瓶,由檢驗單位按附圖1打上報廢鉛印,并負責破壞性處理,報廢情況應定期向當地勞動部門報告.
        第43條 檢驗單位檢驗乙炔瓶后,應將乙炔瓶制造廠(國外乙炔瓶注明國別),制造年、月,乙炔瓶編號,氣壓試驗壓力,檢驗日期、檢驗結論和檢驗員姓名等內容,記入乙炔瓶檔案.要做到一瓶一檔并應妥善保管.
        第44條 乙炔瓶經檢驗后,必須按附圖1打檢驗鋼印.
        第45條 乙炔瓶的技術檢驗工作,由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批準的乙炔充氣單位或專業檢驗單位負責進行.檢驗單位的鋼印代號,由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統一規定.
        乙炔瓶的檢驗人員應經考試合格,發給檢驗證書,方可獨立進行乙炔瓶的檢驗工作.檢驗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46條 進口的乙炔瓶,應由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指定的檢驗單位,按本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合格的,按本規程附圖1打檢驗鋼印,準予充氣和使用;不合格的,檢驗單位要出據檢驗報告書,由交驗者處理.
        第五章 使用、運輸和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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