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實施《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通知
現將《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公布實施,此規程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請各級勞動部門、各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此規程。執行中有什么問題,望及時向我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反映。
附: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確保熱水鍋爐安全運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保護人身安全,特制訂本規程。
第2條 本規程適用于額定供熱量大于和等于5×104kcal/h,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承壓熱水鍋爐(以下簡稱鍋爐)。
汽水兩用鍋爐除應符合本規程有關條款外,還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
第3條 鍋爐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必須符合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規程,則應以本規程為準。
第4條 鍋爐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鍋爐受壓元件的強度,應按現行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標準進行計算。
第5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制造應符合鍋爐專業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安全閥、溫度計、壓力表、排污閥或放水閥、排汽(氣)閥配套不全的鍋爐不準出廠。
第6條 鍋爐出廠時,必須附有下列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1)鍋爐圖紙(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零部件圖);
(2)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
(3)強制循環鍋爐應有水流程圖及水阻力計算書;
(4)鍋爐質量證明書;
(5)鍋爐安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第7條 新制造的鍋爐必須有金屬銘牌,并應裝在明顯的位置。金屬銘牌上至少應載明下列有關項目:
(1)鍋爐型號:
(2)制造廠名;
(3)制造年月;
(4)制造廠鍋爐產品編號;
(5)額定供熱量(104kcal/h);
(6)設計工作壓力(kgf/cm2);
(7)額定出口/進口水溫(℃)。
對散裝出廠的鍋爐,還應在鍋筒、集箱等主要受壓部件的封頭上打上鋼印,注明該部件的制造廠名(或工廠代號)、產品編號。
第8條 鍋爐安裝前,安裝單位對受壓部件質量應進行檢查,發現有影響安全使用的質量問題時,有權拒絕安裝并報告當地勞動部門。
第9條 鍋爐的安裝應符合TJ231(六)《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第六冊破碎粉磨設備、卷揚機、固定式柴油機、工業鍋爐安裝》的有關規定。
安裝質量的分段驗收和總體驗收,由安裝鍋爐的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進行,并做詳細記錄。水壓試驗和總體驗收時,應有當地勞動部門參加。
第10條 安裝鍋爐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證明資料,在安裝完工后,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鍋爐技術檔案。
第11條 鍋爐受壓元件損壞不能保證安全運行至下一個檢修期,應及時修理。
第12條 鍋爐改造和修理應有圖紙、強度計算書、材質證明、施工質量檢驗證明等技術資料。修理和改造完工后,這些資料應存入鍋爐技術檔案內。
第13條 蒸汽鍋爐改為熱水鍋爐時,應先有施工技術方案和必要的計算資料。與鍋爐配套的原水處理措施、安全附件、定壓裝置、循環水泵和補給水泵也應進行技術校核。
凡已由蒸汽鍋爐改為熱水鍋爐的,都應按本規程進行技術校核,凡不符合規程要求的都應采取措施做到安全可靠運行。
第二章 結 構
第14條 在運行時,鍋爐結構的各部分應能自由膨脹。
第15條 鍋爐的水循環應保證受熱面得到可靠的冷卻。為保證受熱面中不發生汽化,介質應具有一定的流速。
第16條 一切不作為受熱面的元件,如由于冷卻不夠,壁溫可能超過該鋼號的允許溫度時,應予絕熱。
第17條 鍋爐結構應便于安裝、檢修和清掃內外部。
鍋爐上應開設必要的人孔、手孔、檢查孔。其數量、位置由設計單位確定。但鍋筒內徑大于1000mm的鍋殼鍋爐和鍋筒內徑大于和等于800mm的水管鍋爐,都應在鍋筒或封頭上開設人孔。
門孔尺寸規定如下:
(1)鍋爐受壓元件上,橢圓人孔不得小于280×380mm;
(2)鍋爐受壓元件上,手孔短軸不得小于80mm;
(3)鍋爐受壓元件上,洗爐孔直徑不得小于50mm;
(4)爐墻上長方形人孔一般應為400×450mm,圓形人孔直徑一般應為450mm。
為了避免熱水、煙氣噴出傷人,鍋爐受壓元件的人孔蓋應采用內閉式,手孔蓋宜采取內閉式,蓋的結構應保證襯墊不會吹出;爐墻上人孔的門應裝設堅固的門閂;爐墻上監視孔的蓋應保證不會被煙氣沖開。
第18條 用煤粉、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應設有當風機電源跳閘時,自動切斷燃料供應的連鎖裝置,并盡量裝設點火程序控制和滅火保護裝置。在容易爆炸的部位應裝設防爆門。防爆門的裝置應不致危及人身安全。
對于微正壓燃燒的鍋爐,爐墻和煙道必須可靠的密封,看火孔宜裝設防止火焰噴出的連鎖裝置。
第19條 為防止燃油鍋爐的尾部發生二次燃燒燒壞空氣預熱器,應裝設可靠的吹灰及滅火裝置。
第20條 用煤粉、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應設有當鍋爐壓力降低到會發生汽化或水溫升高超過了規定值,以及循環水泵突然停止時,自動切斷燃料供應的連鎖裝置。
第21條 層燃鍋爐,宜設有當鍋爐的壓力降低到會發生汽化或水溫升高超過了規定值,以及循環水泵突然停止時,自動切斷鼓、引風的裝置。
第22條 幾臺鍋爐共用一個總煙道時,在每臺鍋爐的支煙道內應裝設供檢修時隔斷用的嚴密的煙道擋板。擋板應有可靠的固定裝置,以保證鍋爐運行時,擋板處在全開啟位置,不能自行關閉。
第23條 受熱面管子以及鍋爐范圍內管道的對接焊縫,不得布置在管子的彎曲部分(盤旋管除外)。
受熱面管子上(指直的部分)的對接焊縫的中心線距離管子彎曲的起點和鍋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架的邊緣,不得小于50mm;鍋爐范圍內的管道的直段上,對接焊縫的中心線距離管子彎曲起點不得小于管子的外徑。
鍋爐受熱面管子直的部分,對接焊縫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50mm。
第24條 扳邊的元件(如封頭、爐膽等)和圓筒形元件對接焊接時,扳邊彎曲起點至焊縫中心線的距離(L)應符合表2-1的數值。
表2-1(略)
對于球形封頭,可取距離L=0。
第25條 鍋筒上相鄰的兩節圓筒形部分的縱向焊縫,以及封頭的焊縫和圓筒形部分的縱向焊縫,都不應彼此相連。其焊縫中心線間距至少應為較厚鋼板厚度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m。
第26條 鍋筒縱縫兩邊的鋼板中心線應對齊。鍋筒環縫兩邊的鋼板最好中心線對齊,也允許一側的邊緣對齊。
厚度不同的鋼板對接時,兩側中任何一側的名義邊緣偏差值若超過第41條規定的邊緣偏差值,則厚板的邊緣須削至薄板的厚度,削出的斜面應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必要時,焊縫的寬度可包含在斜面內,如圖2-1所示。
第27條 受壓元件上管孔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脹接管孔不得開在焊縫上,且管孔邊緣與焊縫邊緣應有足夠的距離,以保證脹接質量;
(2)焊拉管孔應盡量避免開在焊縫上,并避免管孔焊縫與相鄰焊縫的熱影響區互相重合。如不能避免時,在開孔周圍60mm(若開孔直徑大于60mm,則取孔徑值)范圍內穿過開孔的焊縫經射線探傷合格(標準按本規程第48條),并且焊縫在開孔邊緣上不豐承夾渣,管接頭焊后經熱處理消除應力的情況下,方可在焊縫上及其附近開孔。
第28條 在受壓元件主要焊縫上及其附近區域應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時,焊接零件的焊縫可穿過主要焊縫,而不要在焊縫上及其鄰近區域終止,以避免在這些部位發生應力集中。
第29條 為了操作上的方便和安全,對于操作部位較高,操作人員立足地點距離地面(或運轉層)高度超過3m的鍋爐,應裝設平臺、扶梯和防護欄桿等設施。鍋爐的平臺、扶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扶梯和平臺的布置應保證操作人員能順利通向需要經常操作和檢查的地方;
(2)扶梯和平臺應防火、防滑;
(3)扶梯、平臺和需要操作及檢查的爐頂周圍,都應有鉛直高度不小于1m的欄桿、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mm的擋腳板;
(4)扶梯的傾斜角度以45°-50°為宜,如果布置上有困難時,傾斜角度可以適當增大,但不宜超過70°。
第三章 金屬材料
第30條 鍋爐受壓元件所用的金屬材料和焊條、焊絲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部標準中的規定,并應有質量證明書。金屬材料和焊縫金屬在使用條件下應具有規定的強度和良好的抗疲勞性能、韌性、抗腐蝕性和延伸性。
第31條 用于鍋爐受壓元件的金屬材料應按如下規定選用:
(1)鋼板
表3-1(略)
(2)鋼管
表3-2(略)
(3)鍛件
表3-3(略)
(4)鑄鋼件
表3-4(略)
(5)鑄鐵件
表3-5(略)
(6)緊固零件
表3-6(略)
(7)拉撐
鍋爐拉撐使用的鋼材必須為鎮靜鋼,且應符合GB715的規定,或GB699中的20號鋼的規定。
(8)焊條和焊絲
焊接受壓元件使用的焊條應符合GB981的規定,焊絲應符合GB1300的規定。
全焊縫金屬的抗拉強度和沖擊值應不低于母材規定值的下限,伸長率應不低于母材規定值的80%,
第32條 鋼廠提供制造鍋爐受壓元件用的新鋼種材料必須經過技術鑒定合格。參加鑒定的單位需包括冶金部、機械工業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標準局、勞動人事部等有關部門。
第四章 受壓元件的焊接
一、一般要求
第33條 施焊單位應根據有關焊接技術條件和本單位工藝鑒定試驗合格的焊接工藝程序,制訂相應的焊接工藝規程。
第34條 焊接鍋爐受壓元件的焊工,應按原國家勞動總局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進行考試,取得焊工合格證,且只能擔任考試合格范圍內的焊接工作。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縫附近必須打上焊工代號鋼印。
第35條 焊接設備的電流表、電壓表、氣體流量計以及規范參數調節裝置等應定期進行檢定,上述表、計、裝置失靈,不得進行焊接。
第36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接接頭質量應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檢查和試驗:
(1)外觀檢查;
(2)無損探傷檢查;
(3)機械性能試驗;
(4)水壓試驗。
第37條 每臺鍋爐應有焊接質量證明書。該證明書除應載明第36條各項檢驗內容和結果外,尚應記錄焊縫的修補情況以及產品焊后熱處理的方式和規范等。
第38條 焊接質量檢驗報告及無損探傷記錄一式兩份,分別由施焊單位和使用單位長期保存。射線探傷的底片由施焊單位至少保存5年。
二、焊接工藝要求和焊后熱處理
第39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產品施焊前必須重新進行焊接工藝程序鑒定試驗:
(1)母材改變后其可焊性較差或可疑;
(2)改變焊接材料(焊條、焊絲、焊劑、保護氣體等);
(3)改變焊接方法;
(4)改變或增加焊接位置;
(5)焊接工藝參數的改變超出原定的范圍。
第40條 制造鍋爐過程中,焊接環境溫度低于0℃時,沒有預熱措施,不得進行焊接。
第41條 組裝焊件時,不得用強力對正。
鍋筒的組裝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1)縱縫和封頭拼接焊縫兩邊鋼板的中心線偏差值:
不大于名義板厚的10%,并且不超過3mm。
(2)縱縫和封頭拼接焊縫兩邊鋼板的實際邊緣偏差值:
不大于名義板厚的10%,并且不超過3mm。
(3)環縫兩邊鋼板的實際邊緣偏差值:
不大于名義板厚的15%加1mm,并且不超過6mm。
不同厚度的鋼板對接并且邊緣已削薄的,則按鋼板厚度相同對待,上述的名義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鋼板對接但不須削薄的,則上述的名義板厚指厚板。
第42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后熱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焊制的低炭炭素鋼受壓元件,其厚度大于30mm時,應進行焊后熱處理;
(2)鍋爐受壓元件焊后熱處理宜采用整體熱處理。如果采用分段熱處理,則加熱的各段至少有1500mm的重疊部分,且伸出爐外部分應有絕熱措施。環縫局部熱處理時,加熱寬度至少為鋼板厚度的4倍;
(3)焊件與它的檢查試件(產品試板)應同爐進行熱處理;
(4)焊后熱處理過程中,應詳細記錄熱處理規范的各項參數。
三、焊接接頭的外觀檢查
第43條 鍋爐受壓元件上的全部焊縫應做外觀檢查,其表面質量應符合如下要求:
(1)焊縫外形尺寸應符合設計圖紙和工藝文件的規定,焊縫高度不低于母材,焊縫與母材應圓滑過渡;
(2)焊縫及其熱影響區表面無裂紋、氣孔、弧坑和夾渣;鍋筒和集箱的縱、環焊縫及封頭的拼接焊縫無咬邊,其余焊縫咬邊深度不超過0.5mm。管子焊縫咬邊深度不超過0.5mm,兩側咬邊總長度不超過管子周長的20%,且不超過40mm。
第44條 對接焊接的受熱面管子,按JB1611《鍋爐管子制造技術條件》進行通球試驗。
四、無損探傷檢查
第45條 無損探傷人員應按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考核,取得資格證書,且只能擔任與考試合格的種類和技術等級相應的無損探傷工作。
第46條 鍋筒的全部對接焊縫和集箱的縱向對接焊縫應進行100%射線探傷或者100%超聲波探傷加至少25%射線探傷。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鍋筒、爐膽等主要受壓元件的每條縱、環焊縫至少應進行25%射線或超聲波探傷。
焊縫交叉部位及超聲波探傷發現的質量可疑部位必須進行射線探傷。
第47條 對于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環焊縫,射線或超聲波探傷的數量規定見表4-1。
表4-1(略)
第48條 焊縫的射線探傷按JB928《焊縫射線探傷標準》的規定進行,但靈敏度應不大于2%。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和等于120℃的鍋爐,不低于二級的焊縫為合格。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不低于三級的焊縫為合格。
第49條 對接焊縫的超聲波探傷按JB1152《鍋爐與鋼制壓力容器對接焊縫超聲波探傷》的規定進行。
超聲波探傷儀應符合JB1834《A型脈沖反射式超聲波探傷儀技術條件》的要求。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和等于120℃的鍋爐,一級焊縫為合格。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不低于二級的焊縫為合格。
第50條 經過部分無損探傷檢查的焊縫,如發現有不允許的缺陷時,應在缺陷的延長方向或可疑部分作補充射線探傷檢查。補充檢查后,對焊縫質量仍有懷疑時,該焊縫應全部作探傷檢查。
鍋爐范圍內的受壓管道和管子對接接頭,如發現有不允許的缺陷時,應作雙倍數目的補充探傷檢查。補充檢查仍不合格時,則應將該焊工焊接的全部對接接頭作探傷檢查。
五、焊接接頭的機械性能試驗
第51條 為檢驗產品焊接接頭的機械性能,對焊接接頭應作拉力、冷彎試驗。
第52條 為制取機械性能試樣,應作產品檢查試件(板狀試件可稱檢查試板)。它的數量和要求規定如下:
每個鍋筒的縱、環縫應各作一塊檢查試板。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和等于120℃的鍋爐,允許同批生產(同鋼號、同焊接材料和工藝)的每10個鍋筒作縱、環縫檢查試板各一塊(不足10個鍋筒也應作縱、環焊縫檢查試板各一塊),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連續累計生產50個以上與該批鍋筒鋼號相同、焊接材料和工藝相同的鍋筒以及連續半年以上生產的所有這類鍋筒,其檢查試板的機械性能試驗都合格;
(2)經制造單位技術總負責人批準,省級勞動部門備案。
當材料或工藝改變或出現檢查試板性能試驗不合格時,應立即恢復每個鍋筒作縱、環縫檢查試板各一塊。
當環縫的母材和焊接方法與縱縫相同時,可只作縱縫檢查試板,免作環縫檢查試板。
對于集箱和管道,每批作1%的檢查試件,但不得少于1個。
對于受熱面管子,可在同部件上每批切取0.5%的對接接頭作檢查試件,但不少于一套試樣所需接頭數。切取檢查試件確有困難的,如鍋筒和集箱上管接頭與管子連接的對接接頭,可焊接模擬的檢查試件。
縱縫檢查試板應作為產品縱縫的延長部分焊接,環縫檢查試板單獨焊接。產品檢查試件應由焊該產品的焊工焊接,在試件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設備和工藝條件等方面應與所代表的產品相同。試件焊成后應打上焊工代號的鋼印。檢查試件的數量、尺寸應滿足制備檢驗和復驗所需的機械性能試樣。
第53條 檢查試件經過外觀檢查和無損探傷檢查后,在合格部位制取試樣。
第54條 為檢查焊接接頭整個厚度上的抗拉強度,應從檢查試板上沿焊縫的橫向切取焊接接頭拉力試樣。試樣的數量和尺寸見附錄第1條。
當板厚大于10mm時,應從縱縫檢查試板上縱向切取全焊縫金屬拉力試樣一個。試樣尺寸見附錄第2條。
第55條 管子對接接頭的拉力試樣應從檢查試件上切取二個,取樣部位見附錄第3條。亦可用一整根檢查試件作拉力試驗代替兩個拉力試樣的試驗。
第56條 拉力試驗按GB228《金屬拉力試驗法》規定的方法進行,合格標準如下:
(1)焊接接頭的抗拉強度不低于母材規定值的下限;
(2)全焊縫金屬試樣的抗拉強度和屈服強度不低于母材規定值的下限。如果母材抗拉強度規定值下限大于50kgf/mm2,且焊縫金屬的屈服強度高于母材規定值,則允許焊縫金屬的抗拉強度比母材規定值下限低2kgf/mm2;
(3)全焊縫金屬試樣的伸長率不小于母材伸長率(85)規定值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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