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五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工貿企業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
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工貿企業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六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工貿企業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
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爆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八條 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第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三)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
(六)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第二十條 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第二十一條 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并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二條 工貿企業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工貿企業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工貿企業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將檢查納入年度執法工作計劃。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抽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管理臺賬、檢測記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急救援演練、專項安全培訓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知識培訓,并為檢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行政執法人員配備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檢測儀器。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作業。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第二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的;
(四)有限空間作業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或者監測,并實行專人監護作業的;
(五)未教育和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本規定正確佩戴與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器材,并定期進行演練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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