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1996年12月19日交通部交外發[1996]1095號文發布)
各海(水)監局、船檢局,中遠(集團)總公司,廣州、上海、大連海運(集團)公司,長江航運(集團)公司:
國際海事組織第65屆海上安全委員會于1995年5月16日以MSC.46(65)號決議通過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安全公約》)第V/8條(船舶定線制)修正案。
根據國際海事組織的通知,截止1996年6月1日,未收到任何締約國的反對意見,因此,該修正案已于該日被視為接受,并將于1997年1月1日正式對各締約國生效。
我國是《安全公約》的締約國,該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現將該修正案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V/8條--定線制
本條的現有標題和文字由下文代替:
"船舶定線制
(a)船舶定線制系統有助于海上人命安全,有助于航行安全和效率,和/或有助于保護海上環境。當按本組織制訂的指南和標準^通過和實施船舶定線制系統時,建議并可以強制要求所有船舶、某些類型船舶或運載某些貨物的船舶使用船舶定線系統。
(b)本組織被公認為是為船舶定線制系統制訂國際性指南、標準和規則的唯一國際機構。締約國政府應將其船舶定線制系統的建議提交本組織供通過。本組織將對已被通過的船舶定線制系統的所有有關信息進行整理并散發給締約國政府。
(c)本條款及其有關指南和標準不適用于軍艦、海軍輔助艦艇或其他由締約國政府擁有或經營并且到目前為止只用于政府非商業性服務的船舶。但鼓勵此類船舶參加按本條制訂的船舶定線制系統。
(d)發起建立船舶定線制系統的行動是有關締約國政府的責任。在制訂這種系統提交本組織通過時,應考慮本組織制訂的指南和標準。
(e)船舶定線制系統應交本組織通過。但是,如果一個或多個政府不準備將船舶定線制系統提高本組織通過,或沒有經過本組織通過,在可能的情況下應鼓勵這些政府遵循本組織制訂的指南和標準。
(f)如果兩個或多個政府對某一特定海域有共同的興趣,他們應該在達成協議的基礎上對那里的定線制系統的范圍界定和使用提出聯合建議。在接到此建議后,本組織應確保在對其審議通過之前,把建議的細節散發給對該海域有共同興趣的政府,包括鄰近所建議的船舶定線制系統的國家。
(g)締約國政府應遵循本組織通過的有關船舶定線制的規定,為了安全和有效地使用已被通過的船舶定線制系統,他們應公布所需的全部信息。有關政府可以監測這些定線制系統內的交通。締約國政府將盡一切力量確保本組織通過的船舶定線制系統的恰當使用。
(h)船舶應按對其類型或所載貨物的要求,并依照生效的有關規定,使用本組織通過的強制性船舶定線制系統,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使用某一特定船舶定線制系統。任何此類理由都應記入船舶航海日志。
(i)強制性船舶定線制系統應由締約國政府根據本組織制訂的指南和標準進行審議。
(j)所有已被通過的船舶定線制系統和為實施該系統所采取的行動應與國際法相一致,包括與《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條款相一致。
(k)本條及其相關的指南和標準參見本組織以A.572(14)號決議通過的經修正的船舶定線制總則。不應損害國際法或有關國際海峽法律制度賦予政府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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