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01號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6月27日國務院第18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規范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或者鐵路機車車輛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鐵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組織、指揮、協調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 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指導、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事故應急救援的各項規定,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參與、協調本轄區內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組織、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發生。
事故發生后,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報告事故情況,積極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事故應急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章 事故等級
第八條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列車脫軌輛數、中斷鐵路行車時間等情形,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三)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的;
(四)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五)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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