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已經2009年8月12日國務院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下稱綜合性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稱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 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建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所需資料實行信息共享。
第五條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所需的費用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嚴格支出管理,接受審計監督。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或者對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的重大不良環境影響,有權向規劃審批機關、規劃編制機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章 評 價
第七條 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對規劃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條 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分析、預測和評估以下內容:
(一)規劃實施可能對相關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系統產生的整體影響;
(二)規劃實施可能對環境和人群健康產生的長遠影響;
(三)規劃實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之間以及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之間的關系。
第九條 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技術規范。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制定,并抄送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編制綜合性規劃,應當根據規劃實施后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
編制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
本條第二款所稱指導性規劃是指以發展戰略為主要內容的專項規劃。
第十一條 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實施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主要包括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分析、不良環境影響的分析和預測以及與相關規劃的環境協調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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