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條件
第六條企業與重要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和總體布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并確保安全:
(一)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八類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總體布局符合《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等相關標準的要求;石油化工企業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的要求;
(三)新建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和布局。
第七條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由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和施工單位建設;其中,涉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由具備石油化工醫藥行業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二)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新開發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化工生產的工藝(以下簡稱化工工藝),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三)涉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化學品的作業場所裝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
(四)新建企業的生產區與非生產區分開設置,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距離;
(五)新建企業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之間及其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同一廠區內(生產或者儲存區域)的設備、設施及建(構)筑物的布置應當適用同一標準的規定。
第八條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能夠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第九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參加安全資格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
第十條企業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
第十一條企業根據化工工藝、裝置、設施等實際情況,至少應當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安全生產例會等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四)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五)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
(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七)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的評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變更管理制度;
(十)應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動火、進入受限空間、吊裝、高處、盲板抽堵、臨時用電、動土、斷路、設備檢維修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職業健康相關管理制度;
(十七)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根據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輔料的危險性等情況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依法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按照安全評價報告的意見對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有相應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對本企業的生產、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
對于已經確定為重大危險源的,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進行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應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報送有關部門備案;
(二)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明確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并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應急預案演練。
儲存和使用氯氣、氨氣等對皮膚有強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企業,除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配備至少兩套以上全封閉防化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設立氣體防護站(組)。
第十七條企業除符合本章規定的安全使用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使用條件。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快遞暫行條例【2025年修訂】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2025年修…
雷達無線電管理規定(試行)
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15…
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版】【作廢】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2015年修…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12年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