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審查機構對施工圖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審查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并在全套施工圖上加蓋審查專用章。審查合格書應當有各專業的審查人員簽字,經法定代表人簽發,并加蓋審查機構公章。審查機構應當在出具審查合格書后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情況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二)審查不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將施工圖退建設單位并出具審查意見告知書,說明不合格原因。同時,應當將審查意見告知書及審查中發現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施工圖退建設單位后,建設單位應當要求原勘察設計企業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復審。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的,凡涉及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審查。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審查機構對施工圖審查工作負責,承擔審查責任。施工圖經審查合格后,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審查機構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審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施工圖審查應當有經各專業審查人員簽字的審查記錄。審查記錄、審查合格書、審查意見告知書等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十七條 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執業注冊繼續教育。
未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40學時。
第十八條 按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審查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
(二)是否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條件的審查人員;
(四)是否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
(五)是否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是否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
(七)是否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審查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查人員是否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的審查機構提供有關施工圖審查的文件和資料,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審查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審查情況統計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施工圖審查情況進行統計,并將統計信息報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施工圖審查工作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審查機構報告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注冊執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三條 審查機構列入名錄后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第二十四條 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一)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的;
(三)未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未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的;
(六)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的;
(七)已出具審查合格書的施工圖,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第二十五條 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審查合格書無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3萬元罰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審查人員在虛假審查合格書上簽字的,終身不得再擔任審查人員;對于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的審查人員,還應當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
(一)壓縮合理審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實送審資料的;
(三)對審查機構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建設單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還應當依照《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審查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機構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確定審查機構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施工圖審查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部2004年8月23日發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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