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優良標準。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為優良的建筑施工項目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所轄區域內本年度擬竣工項目數量的10%。
第十八條 項目考評主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并逐級上報至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建筑施工企業跨地區承建的工程項目,項目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項目的考評結果轉送至該企業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項目竣工驗收時建筑施工企業未提交項目自評材料的,視同項目考評不合格。
第三章 企業考評
第二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二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成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每年主要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等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對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企業考評主體”)負責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二十三條 企業考評主體應當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且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建筑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第二十四條 企業考評主體應當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動態監管時同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指導監督建筑施工企業開展自評工作。
第二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應當向企業考評主體提交企業自評材料。
企業自評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業承建項目臺帳及項目考評結果;
(二)企業主要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等進行自評結果;
(三)企業近三年內因安全生產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獎懲情況(包括通報批評、行政處罰、通報表揚、表彰獎勵等);
(四)企業承建項目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五)省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企業考評主體收到建筑施工企業提交的材料后,經查驗符合要求的,以企業自評為基礎,以企業承建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主要依據,結合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情況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評定,在20個工作日內向建筑施工企業發放企業考評結果告知書。
評定結果為“優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業考評結果告知書應包括企業考評年度及企業主要負責人信息。
評定結果為不合格的,應當說明理由,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為不合格:
(一)未按規定開展企業自評工作的;
(二)企業近三年所承建的項目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企業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項目不合格率超過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業近三年作為項目考評不合格責任主體的竣工工程數量與企業承建已竣工工程數量之比);
(四)省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優良標準。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為優良的建筑施工企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本年度擬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企業數量的10%。
第二十九條 企業考評主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
對跨地區承建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企業,項目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對該企業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及時轉送至該企業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未提交企業自評材料的,視同企業考評不合格。
第四章 獎勵和懲戒
第三十一條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作為政府相關部門進行績效考核、信用評級、誠信評價、評先推優、投融資風險評估、保險費率浮動等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應優先選擇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業績突出的建筑施工企業及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情況記入安全生產信用檔案。
第三十四條 對于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在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復核其安全生產條件,對整改后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整改后合格”,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對于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及項目,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辦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時,責令限期重新考核,對重新考核合格的,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對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第三十六條 經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合格或優良的建筑施工企業及項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評主體撤銷原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直接評定為不合格,并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一)提交的自評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考評過程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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