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業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發 文 號:化計字第781號
發布單位:化工部
發布日期:1990-12-21
實施日期:1990-12-21
第五章 環保科研、教育和監測
第四十三條 各化工企業、科研、設計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把環境保護科學研究作為科技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統籌安排,組織和加強力量,切實納入本單位、本部門的科研工作計劃。在編制科研發展規劃與科研計劃時,應包括環保科研項目。
第四十四條 化學工業部所屬化工研究、設計院(所),要建立環保科研、設計機構。治理“三廢”任務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亦應建立不同規模的環保科研、設計機構。其任務是:
⒈組織負責制定環保科研規劃;
⒉研究和推廣污染防治技術;
⒊研究制訂“三廢”排放指標和檢測方法;
⒋制訂治理“三廢”的設計規范和通用設計;
⒌負責化工環保科技與設計情報的收集、整理、研究和提供信息資料。
第四十五條 各級化工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門,在安排科研任務和鑒定科研成果時,必須同時安排“三廢”治理任務和組織召開“三廢”治理技術鑒定,“三廢”治理技術成果應具備工業化設計要求。凡是治理“三廢”技術不過關的科研成果,一律不予鑒定和推廣應用。
第四十六條 各化工專業研究院(所)和企業研制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必須是環保部門認可已有辦法消除“三廢”污染和科研成果,否則,不得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技術鑒定和上報科研成果,更不得私自宣傳和推廣。
第四十七條 化工主管部門要重視環保科研的投入,根據化工專業研究院(所)的環保科研任務,每年安排必要的環保科研經費。企業開展環保科研、監測所需費用,攤入企業生產成本。
對于缺乏治理技術,企業又無力解決的污染防治技術難題,可委托科研單位研究,并簽訂合同,重大成果實行有償轉讓。
第四十八條 加強國內外環保科技交流和情報工作。北京化工研究院環保所和吉林化學工業公司設計院是負責組織全國化工環保科技和設計技術交流的中心,在業務上受部化工情報和環保主管部門的指導。各化工專業研究院(所)、設計院和企業要將環保科研成果、設計成果及時報送中心站;中心站要搞好資料整理、研究、編輯、出版、交流以及收集翻譯國外資料等工作。
化學工業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的外事部門在組織生產、建設、科研、管理等方面出國考察時,要注意安排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內容,并派環保人員參加。考察報告中應有環境保護章節。
第四十九條 根據《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的規定,應切實加強對重點污染源、污染物的管理和監督。化學工業部環保監測中心負責組織和協調各地化工部門和企業的監測工作,研究解決監測中的重大技術問題。各級監測站都要執行《化學工業環境保護監測工作規定》,裝備必要的監測儀器和數據處理系統,及時準確地掌握化工污染狀況,預測發展趨勢,為制訂防治污染對策、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十條 各重點城市和化工生產集中的地區應建立區域性的化工環境監測站,負責監督和檢查企業污染物的排放情況以及企業對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環境標準執行情況,參加防治污染設施竣工驗收和重大污染事故調查,及時向監測中心和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大中型企業要根據需要設立專門的環境監測站(組),小型企業應有專(兼)職監測人員,負責監測生產過程和排污口的“三廢”排放數量和濃度及其對周圍環境質量的影響。經過對監測數據的整理分析,報告污染動向,避免污染事故的發生。
第五十一條 化學工業產所屬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要有計劃地設立環保專業,為發展化學工業培養和提供環保專業人才。化工院校的有關專業課程要增加環保知識內容,使學生掌握防治化工污染的技能。
化工院校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條件,積極組織師生開展環保科學研究工作,配合科研單位和企業解決當前化工生產中最突出的“三廢”治理技術和綜合利用技術問題。
第五十二條 化工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要把環境保護教育作為全員培訓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舉辦環保干部輪訓班、環保技術報告會、環保專業知識講座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黨和國家的環保政策,普及環保科技知識,提高全體職工對保護環境重要意義的認識。要定期對企業領導干部、工程技術人員、管理干部和生產工人的環保業務技術知識進行考試,并將其考試成績作為評定晉級的依據之一。新工人進廠必須進行環保法規三級(廠、車間、工段)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