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化學工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對環境影響較大的一個工業部門。防治好化工污染,對保護自然資源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發展工農業生產,促進四化建設關系很大。為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方針政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化學工業必須貫徹保護環境這一基本國策,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以管促治”的方針,堅決做到保護環境與生產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三條 化學工業環境保護工作的任務是,保證化學工業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采用無污染或少污染的先進技術,合理開發和利用各種資源、能源、防治廢水、廢氣、廢渣(以下簡稱“三廢”)、噪聲、振動、煙(粉)塵、惡臭氣體以及放射性物質等污染,達到國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要求,為我國人民創建清潔、優美、安靜的生活和勞動環境,為改善全球環境質量做出貢獻。
第四條 化工系統的各級領導實行環境目標負責制。化學工業部部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長及計劃單列城市化工局長(公司經理),各地、市化工局長(公司經理),各化工廠礦、企業的經理、廠長、礦長、化工科研設計院(所)的院長、所長等各級領導,對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由于生產、建設、經營、科研等活動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管、防、治的責任,要認真調查研究,督促檢查,及時解決問題,特別是要抓緊解決那些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總結推廣行之有效的經驗。
第五條 各化工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堅持自力更生,充分挖掘內部潛力,籌集資金,防治各種污染。各級化工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環境保護的計劃指導和組織協調工作,幫助企業解決力所不及的實際困難。
第六條 各化工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要求,接受環境保護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參加建設與本單位有直接關系的區域性綜合防治工程,并完成應承擔的任務。
第七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國化工各級主管部門和所有工礦企業、科研、設計單位以及中外合資化工企業的環境管理。上述單位的計劃、生產、基建、經營、科技、設計等各個業務部門要按照本規定,做好與本職業務有關的環保工作,并接受上級和本單位的環保部門監督檢查。
第二章 治理現有企業污染
第八條 所有造成環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化工廠礦、事業單位,必須在查清污染現狀和排污底數的基礎上,制訂切實可行的治理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付諸實施。污染特別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或生產裝置,主管部門要下令限期停產整治,整治達不到標準的不能恢復生產。
第九條 現有企業防治“三廢”污染,必須首先加強生產技術和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充分利用好各種資源、能源、提高原料、燃料利用率,使生產過程中不產生或少產生廢棄物。凡是通過設備大修能夠解決的“三廢”和粉塵等污染,要在大修時加以消除。
第十條 凡是依托現有企業搞擴建、改造、挖潛項目,如新“三廢”與老“三廢”相同或處理方法相似,必須實行以新帶老的原則,所需資金、材料、設備和設計、施工力量要一并安排,使新老“三廢”一并解決。
第十一條 凡是“三廢”污染嚴重又暫無條件治理的企業或生產裝置,一律不得擴大生產能力。各級化工主管部門要結合化學工業的調整,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企業有計劃地實行關、停、并、轉、遷,以減少污染廠點。
第十二條 企業對排放的廢氣、煙塵、粉塵,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使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或排放量)達到國家排放標準。散布惡臭氣體或粉塵的設備必須采取密閉、除塵、凈化回收等措施,保證職工身體健康不受危害。
第十三條 各生產裝置排出的廢水,必須在搞好清污分流的前提下進行有效處理,廢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必須達到國家排放標準或區域綜合污水處理場要求。
在化工企業比較集中的地方或大型聯合企業,要搞好污水綜合治理。
嚴禁采用滲沆、縫隙、溶洞或稀釋等辦法排放廢水。
第十四條 企業排放的廢渣含可溶性毒物時必須設置有防止滲漏措施的堆積場所,嚴禁不加處理地埋入地下或傾入水體。不含可溶性毒物的廢渣、化學礦山的尾礦或廢石,必須有組織地排入堆渣場、排土場、尾礦(砂)庫(或回填已報廢的坑道及采空區),不得損害自然景觀。堆渣場、排土場要采取覆蓋利用或綠化等措施,不得造成粉塵、砂塵飛揚和泥石流等危害。露天采礦閉坑以后,要遵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復墾造田,保護生態平衡。
第十五條 嚴防化工污染的轉移和擴散。
⒈處理后的“三廢”不論是排出廠外,還是轉讓其它單位使用,都要防止發生二次污染。
⒉化工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不得向鄉鎮、街道企業提供有嚴重污染又無治理技術的化工產品生產技術資料。
⒊禁止化工企業將自己未解決的有嚴重污染的產品、原料、中間體轉移到鄉鎮、街道企業生產、加工或包裝。
⒋有毒有害“三廢”的出廠轉移,必須經化工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六條 化工企業或生產裝置的技術改造必須包括防治污染的內容,環保部門應參加技術改造方案的審查,嚴格把關。選用的技術改造方案必須符合以下要求,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實施。
⒈要采用資源利用程度高、“三廢”排放量少的最佳原料路線和先進工藝方法。
⒉采用無污染或少污染、噪音低、振動小、效率高的新設備和裝置。
⒊采用無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和催化劑。
⒋改進產品結構,發展對環境無影響或影響小的新產品。
⒌采用先進易行、經濟合理的“三廢”凈化設施。
所有技術改造工程投產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須達到國家排放標準,企業的環境面貌要有明顯改善。
第十七條 對通過工藝、設備改造不能解決的“三廢”,應進行綜合利用和回收利用,變“廢”為寶,實現“三廢”資源化。
⒈對工藝過程中產生的余熱、壓差、可燃用尾氣,不參加化學反應或反應過剩的化學介質,凡是利用價值、又有辦法利用的都要回收利用,作為工業和民用的燃料或其它用途。
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產物、廢棄物,凡是在技術上有辦法利用、在經濟上又合理的,都要用來生產新的產品。
⒊對濃度比較高的廢酸液、廢堿液、殘液或有機溶劑,要盡一切努力做到本廠分檔、循環套用于生產,不得隨意排放;或者經過加工處理后出售,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⒋對生產下水要實行清污分流,循環利用,一水多用,要把水和重復利用率提高行70%以上。
⒌對各種廢渣,凡是辦法利用的必須充分利用,尚無辦法利用的,要抓緊開辟利用途徑。
第十八條 生產和使用放射性物質以及有毒化學品的化工廠礦、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嚴加防護、管理和控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在生產、包裝、貯運過程中不泄漏,不發生污染和中毒事故。
第十九條 防治老企業“三廢”污染所需資金,主要依靠企業自籌解決。資金來源必須按照《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國發(1984)64號文)和國家計委、科委、經委、財政部、建設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84)城環字331號文件的規定辦理,在年度計劃中具體落實。
⒈每年從更新改造資金中提留7%用于污染治理。污染嚴重、治理任務重的企業應高于這個比例。生產發展基金也可用于治理污染。
⒉從交納的排污費中按國家規定返回企業的資金必須全部用于治理污染。
⒊為治理污染開展綜合利用所生產的產品,在投產后五年內所實現的利潤不上繳,留給企業繼續用于治理污染,開展綜合利用,不得挪做它用。
⒋防治污染和綜合利用“三廢”資源的項目,可向銀行申請優惠貸款。
第二十條 位于北京、天津、上海、杭州、蘇州、桂林、西安等城市的化工企業,凡是污染嚴重、破壞自然景觀、影響居民健康的要限期治理。治理后仍達不到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環境質量要求的,各級化工主管部門要采取果斷措施,促使企業改產或搬遷。現有污染嚴重的產品不得擴建。上述城市不得新建有較大污染的化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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