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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擊數: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09日

        煤礦防治水規定【廢止】點擊此處下載本文件word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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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文 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
        發布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二十七條礦井應當加強礦井涌水量的觀測工作和水質的監測工作。
          礦井應當分井、分水平設觀測站進行涌水量的觀測,每月觀測次數不少于3次。對于出水較大的斷裂破碎帶、陷落柱,應當單獨設立觀測站進行觀測,每月觀測1-3次。對于水質的監測每年不少于2次,豐、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現異常、井下發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響礦井的雨季時段,觀測頻率應當適當增加。
          對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點,在涌水量尚未穩定或尚未掌握其變化規律前,一般應當每日觀測1次。對潰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應當每隔1-2h觀測1次,以后可適當延長觀測間隔時間,并采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涌水量穩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觀測時間觀測。
          當采掘工作面上方影響范圍內有地表水體、富水性強的含水層、穿過與富水性強的含水層相連通的構造斷裂帶或接近老空積水區時,應當每日觀測涌水情況,掌握水量變化。含水層富水性的等級標準見附錄二。
          對于新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m,應當觀測1次涌水量。掘進至新的含水層時,如果不到規定的距離,也應當在含水層的頂底板各測1次涌水量。
          當進行礦井涌水量觀測時,應當注重觀測的連續性和精度,采用容積法、堰測法、浮標法、流速儀法或者其他先進的測水方法。測量工具和儀表應當定期校驗,以減少人為誤差。
          第二十八條當井下對含水層進行疏水降壓時,在涌水量、水壓穩定前,應當每小時觀測1-2次鉆孔涌水量和水壓;待涌水量、水壓基本穩定后,按照正常觀測的要求進行。疏放老空水的,應當每日進行觀測。
          第四節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二十九條礦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
          (一)礦井主要勘探目的層未開展過水文地質勘探工作的;
          (二)礦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質條件尚未查清的;
          (三)礦井經采掘揭露煤巖層后,水文地質條件比原勘探報告復雜的;
          (四)礦井經長期開采,水文地質條件已發生較大變化,原勘探報告不能滿足生產要求的;
          (五)礦井開拓延深、開采新煤系(組)或者擴大井田范圍設計需要的;
          (六)礦井巷道頂板處于特殊地質條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層下伏強充水含水層,煤層底板帶壓,專門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
          (七)各種井巷工程穿越強富水性含水層時,施工需要的。
          第三十條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程量布置,應當滿足相應的工作程度,并達到防治水工作的要求。
          礦井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時,應當對包括勘探礦區在內的區域地下水系統進行整體分析研究;在礦井井田以外區域,應當以水文地質測繪調查為主;在礦井井田以內區域,應當以水文地質物探、鉆探和抽(放)水試驗等為主。
          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應當根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和具體條件,綜合運用水文地質補充調查、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質鉆探、抽(放)水試驗、水化學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動態觀測、采樣測試等各種勘查技術手段,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
          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應當編制補充勘探設計,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后實施。補充勘探設計應當依據充分、目的明確、工程布置針對性強,并充分利用礦井現有條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結合。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完成后,應當及時提交成果報告或者資料,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驗收。
          第五節地面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三十一條礦井進行水文地質鉆探時,每個鉆孔都應當按照勘探設計要求進行單孔設計,包括鉆孔結構、孔斜、巖芯采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終孔直徑、終孔層位、簡易水文觀測、抽水試驗、地球物理測井及采樣測試、封孔質量、孔口裝置和測量標志要求等。
          鉆孔施工主要技術指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煤層底板水害為主的礦井,其水文地質補充勘探鉆孔的終孔深度,以揭露下伏主要含水層段為原則;
          (二)所有勘探鉆孔均進行水文測井工作。對有條件的,可以進行流量測井、超聲成像、鉆孔電視探測等,配合鉆探取芯劃分含、隔水層,為取得有關參數提供依據;
          (三)主要含水層或試驗段(觀測段)采用清水鉆進。遇特殊情況需改用泥漿鉆進時,經鉆孔施工單位地質部門同意后,可以采用低固相優質泥漿,并采取有效的洗孔措施;
          (四)鉆孔孔徑視鉆孔目的確定。抽水試驗孔試驗段孔徑,以滿足設計的抽水量和安裝抽水設備為原則;水位觀測孔觀測段孔徑,應當滿足止水和水位觀測的要求;
          (五)抽水試驗鉆孔的孔斜,滿足選用抽水設備和水位觀測儀器的工藝要求;
          (六)鉆孔取芯鉆進,并進行巖芯描述。巖芯采取率:巖石大于70%;破碎帶大于50%;黏土大于70%;砂和砂礫層大于30%。當采用水文物探測井,能夠正確劃分地層和含(隔)水層位置及厚度時,可以適當減少取芯;
          (七)在鉆孔分層(段)隔離止水時,通過提水、注水和水文測井等不同方法,檢查止水效果,并作正式記錄;不合格的,重新止水;
          (八)除長期動態觀測鉆孔外,其余鉆孔都使用高標號水泥漿封孔,并取樣檢查封孔質量;
          (九)觀測孔竣工后,進行抽水洗孔,以確保觀測層(段)不被淤塞。
          水文地質鉆孔應當做好簡易水文地質觀測,其技術要求參照相關規程、規范進行。對沒有簡易水文地質觀測資料的鉆孔,應當降低其質量等級或者不予驗收。
          水文地質觀測孔,應當安裝孔口裝置和長期觀測測量標志,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保證堅固耐用、觀測方便;遇有損壞或堵塞時,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生產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的抽水試驗質量,應當達到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抽水試驗的水位降深,應當根據設備能力達到最大降深,降深次數不少于3次,降距合理分布。當受開采影響導致鉆孔水位較深時,可以僅做1次最大降深抽水試驗。在降深過程的觀測中,應當考慮非穩定流計算的要求,并適當延長時間。
          對水文地質復雜型或者極復雜型的礦井,如果采用小口徑抽水不能查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面巖溶塌陷)條件時,可以進行井下放水試驗;如果井下條件不具備的,應當進行大口徑、大流量群孔抽水試驗。采取群孔抽水試驗,應當單獨編制設計,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同意后實施。
          大口徑群孔抽水試驗的延續時間,應當根據水位流量過程曲線穩定趨勢而確定,一般不少于10日;當受開采疏水干擾,導致水位無法穩定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為查明受采掘破壞影響的含水層與其他含水層或者地表水體等之間有無水力聯系,可以結合抽(放)水進行連通(示蹤)試驗。
          抽水前,應當對試驗孔、觀測孔及井上、井下有關的水文地質點,進行水位(壓)、流量觀測。必要時,可以另外施工專門鉆孔測定大口徑群孔的中心水位。
          第三十三條對于因礦井防滲漏研究巖石滲透性,或者因含水層水位很深致使無法進行抽水試驗的,可以進行注水試驗。
          注水試驗應當編制試驗設計。試驗設計包括試驗層段的起、止深度;孔徑及套管下入層位、深度及止水方法;采用的注水設備、注水試驗方法,以及注水試驗質量要求等內容。
          注水試驗施工主要技術指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巖層的巖性和孔隙、裂隙發育深度,確定試驗孔段,并嚴格做好止水工作;
          (二)注水試驗前,徹底洗孔,以保證疏通含水層,并測定鉆孔水溫和注入水的溫度;
          (三)注水試驗正式注水前及正式注水結束后,進行靜止水位和恢復水位的觀測。
          第三十四條物探工作布置、參數確定、檢查點數量和重復測量誤差、資料處理等,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進行物探作業前,應當根據勘探區的水文地質條件、被探測地質體的地球物理特征和不同的工作目的等因素確定勘探方案。進行物探作業時,可以采用多種物探方法進行綜合探測。
          物探工作結束后,應當提交相應的綜合成果圖件。物探成果應當與其他勘探成果相結合,經相互驗證后,可以作為礦井采掘設計的依據。
          第六節井下水文地質勘探
          第三十五條井下水文地質勘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井下物探、鉆探、監測、測試等手段;
          (二)采用井下與地面相結合的綜合勘探方法;
          (三)井下勘探施工作業時,保證礦井安全生產,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條礦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井下進行水文地質勘探:
          (一)采用地面水文地質勘探難以查清問題,需在井下進行放水試驗或者連通(示蹤)試驗的;
          (二)煤層頂、底板有含水(流)砂層或者巖溶含水層,需進行疏水開采試驗的;
          (三)受地表水體和地形限制或者受開采塌陷影響,地面沒有施工條件的;
          (四)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過大,地面無法進行水文地質試驗的。
          第三十七條井下水文地質勘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鉆孔的各項技術要求、安全措施等鉆孔施工設計,經礦井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施工并加固鉆機硐室,保證正常的工作條件;
          (三)鉆機安裝牢固。鉆孔首先下好孔口管,并進行耐壓試驗。在正式施工前,安裝孔口安全閘閥,以保證控制放水。安全閘閥的抗壓能力大于最大水壓。在揭露含水層前,安裝好孔口防噴裝置;
          (四)按照設計進行施工,并嚴格執行施工安全措施;
          (五)進行連通試驗,不得選用污染水源的示蹤劑;
          (六)對于停用或者報廢的鉆孔,及時封堵,并提交封孔報告。
          第三十八條放水試驗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編制放水試驗設計,確定試驗方法、各次降深值和放水量。放水量視礦井現有最大排水能力而確定,原則上放水試驗能影響到的觀測孔應當有明顯的水位降深。其設計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批準;
          (二)做好放水試驗前的準備工作,固定人員,檢驗校正觀測儀器和工具,檢查排水設備能力和排水線路;
          (三)放水前,在同一時間對井上下觀測孔和出水點的水位、水壓、涌水量、水溫和水質進行一次統測;
          (四)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放水試驗的延續時間。當涌水量、水位難以穩定時,試驗延續時間一般不少于10-15日。選取觀測時間間隔,應當考慮到非穩定流計算的需要。中心水位或者水壓與涌水量進行同步觀測;
          (五)觀測數據及時登入臺賬,并繪制涌水量--水位歷時曲線;
          (六)放水試驗結束后,及時進行資料整理,提交放水試驗總結報告。
          第三十九條對于受水害威脅的礦井,采用常規水文地質勘探方法難以進行開采評價時,可以根據條件采用穿層石門或者專門鑿井進行疏水降壓開采試驗。
          進行疏水降壓開采試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專門的施工設計,其設計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批準;
          (二)預計最大涌水量;
          (三)建立能保證排出最大涌水量的排水系統;
          (四)選擇適當位置建筑防水閘門;
          (五)做好鉆孔超前探水和放水降壓工作;
          (六)做好井上下水位、水壓、涌水量的觀測工作。
          第四十條礦井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采用直流電法(電阻率法)、音頻電穿透法、瞬變電磁法、電磁頻率測深法、無線電波透視法、地質雷達法、淺層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槽波地震勘探方法等物探方法,并結合鉆探方法對資料進行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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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礦井防治水
          第一節地面防治水
          第四十一條礦井應當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統的匯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等情況;了解當地水庫、水電站大壩、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礙物等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
          第四十二條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筑物的標高,應當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
          如果在山區,除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礦井井口及工業場地內建筑物的標高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應當修筑堤壩、溝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四十三條當礦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潰入井下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嚴禁開采煤層露頭的防隔水煤(巖)柱。
          在地表容易積水的地點,應當修筑溝渠,排泄積水。修筑溝渠時,應當避開露頭、裂隙和導水巖層。特別低洼地點不能修筑溝渠排水的,應當填平壓實。如果低洼地帶范圍太大無法填平時,應當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專門排水,防止低洼地帶積水滲入井下。
          當礦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脅時,應當修筑堤壩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對于排到地面的礦井水,應當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對于漏水的溝渠(包括農田水利的灌溉溝渠)和河床,應當及時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應當及時填塞。進行填塞工作時,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在有滑坡危險的地段,可能威脅煤礦安全時,應當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第四十四條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段,以免沖到工業場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溝渠。
          第四十五條對于正在使用的鉆孔,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孔口蓋。對于報廢的鉆孔,應當及時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層的水流入井下。觀測孔、注漿孔、電纜孔、與井下或者含水層相通的鉆孔,其孔口管應當高出當地最高洪水位。
          第四十六條報廢的立井應當填實封堵,或者在井口澆注1個大于井筒斷面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并設置柵欄和標志。
          報廢的斜井應當填實封堵,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長20m處砌筑1座磚、石或者混凝土墻,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墻。
          報廢的平硐,應當從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實至少20m,再砌封墻。報廢井口的周圍有地面水影響的,應當設置排水溝。
          封填報廢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時,應當做好隱蔽工程記錄,并填圖歸檔。
          第四十七條礦井應當與氣象、水利、防汛等部門進行聯系,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煤礦應當及時掌握可能危及煤礦安全生產的暴雨洪水災害信息,密切關注災害性天氣的預報預警信息;及時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強與周邊相鄰礦井信息溝通,發現礦井出現異常情況時,立即向周邊相鄰礦井進行預警。
          第四十八條礦井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對本井田范圍內可能波及的周邊廢棄老窯、地面塌陷坑、采動裂隙以及可能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水庫、湖泊、河流、涵閘、堤防工程等重點部位進行巡視檢查。當接到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和警報后,應當實施24h不間斷巡查。在礦區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應當派專業人員及時觀測礦井涌水量變化情況。
          第四十九條礦井應當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發淹井等事故災害緊急情況下及時撤出井下人員的制度,明確啟動標準、指揮部門、聯絡人員、撤人程序等。當發現暴雨洪水災害嚴重可能引發淹井時,應當立即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經確認隱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五十條礦井在雨季前,應當全面檢查防范暴雨洪水引發事故災難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落實責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防治水工程應當有專門設計,工程竣工后由礦井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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