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則
1.為規范和促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安全規程》和相關標準,制定本規范。
2.本規范適用于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及檢查驗收工作。
3.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以下簡稱“六大系統”)是指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所有井工煤礦必須按規定建設完善“六大系統”,達到“系統可靠、設施完善、管理到位、運轉有效”的要求。
4.煤礦企業是建設完善“六大系統”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建設完善“六大系統”的第一責任人。煤礦企業要落實建設完善“六大系統”分管負責人和具體分管部門,明確工作職責,完善工作制度,組織做好“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5.地方各級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的日常監管。駐地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轄區內“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的監察執法。
二、監測監控系統基本要求
6.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監測監控系統,實現對煤礦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濃度、溫度、風速等的動態監控。
7.煤礦安裝的監測監控系統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規定,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測監控系統各配套設備應與安全標志證書中所列產品一致。
8.甲烷、饋電、設備開停、風壓、風速、一氧化碳、煙霧、溫度、風門、風筒等傳感器的安裝數量、地點和位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要求。監測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要裝備2套主機,1套使用、1套備用,確保系統24小時不間斷運行。
9.煤礦企業應按規定對傳感器定期調校,保證監測數據準確可靠。
10.監測監控系統在瓦斯超限后應能迅速自動切斷被控設備的電源,并保持閉鎖狀態。
11.監測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在礦井調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確保及時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12.監測監控系統應能對緊急避險設施內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濃度等環境參數進行實時監測。
三、人員定位系統基本要求
13.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使用與管理規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井下人員定位系統。應優先選擇技術先進、性能穩定、定位精度高的產品,并做好系統維護和升級改造工作,保障系統安全可靠運行。
14.安裝井下人員定位系統時,應按規定設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確保準確掌握井下人員動態分布情況和采掘工作面人員數量。礦井人員定位系統必須滿足《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關設備應符合相應的標準。
15.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攜帶識別卡(或具備定位功能的無線通訊設備)。
16.礦井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制區域等地點均應設置分站,并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井、出入重點區域、出入限制區域的要求;巷道分支處應設置分站,并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方向的要求。
17.煤礦緊急避險設施入口和出口應分別設置人員定位系統分站,對出、入緊急避險設施的人員進行實時監測。
18.礦井調度室應設人員定位系統地面中心站,配備顯示設備,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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