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通信網絡安全的管理,提高通信網絡安全防護能力,保障通信網絡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和互聯網域名服務提供者(以下統稱“通信網絡運行單位”)管理和運行的公用通信網和互聯網(以下統稱“通信網絡”)的網絡安全防護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域名服務,是指設置域名數據庫或者域名解析服務器,為域名持有者提供域名注冊或者權威解析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網絡安全防護工作,是指為防止通信網絡阻塞、中斷、癱瘓或者被非法控制,以及為防止通信網絡中傳輸、存儲、處理的數據信息丟失、泄露或者被篡改而開展的工作。
第三條 通信網絡安全防護工作堅持積極防御、綜合防范、分級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通信網絡安全防護工作的統一指導、協調和檢查,組織建立健全通信網絡安全防護體系,制定通信行業相關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通信管理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通信網絡安全防護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與通信管理局統稱“電信管理機構”。
第五條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按照電信管理機構的規定和通信行業標準開展通信網絡安全防護工作,對本單位通信網絡安全負責。
第六條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通信網絡工程項目,應當同步建設通信網絡安全保障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驗收和投入運行。
通信網絡安全保障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費用,應當納入本單位建設項目概算。
第七條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已正式投入運行的通信網絡進行單元劃分,并按照各通信網絡單元遭到破壞后可能對國家安全、經濟運行、社會秩序、公眾利益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別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對通信網絡單元的分級情況進行評審。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通信網絡單元的劃分和級別,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評審。
第八條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在通信網絡定級評審通過后三十日內,將通信網絡單元的劃分和定級情況按照以下規定向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一)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集團公司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辦理其直接管理的通信網絡單元的備案;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子公司、分公司向當地通信管理局申請辦理其負責管理的通信網絡單元的備案;
(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向作出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決定的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三)互聯網域名服務提供者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九條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辦理通信網絡單元備案,應當提交以下信息:
(一)通信網絡單元的名稱、級別和主要功能;
(二)通信網絡單元責任單位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三)通信網絡單元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四)通信網絡單元的拓撲架構、網絡邊界、主要軟硬件及型號和關鍵設施位置;
(五)電信管理機構要求提交的涉及通信網絡安全的其他信息。
前款規定的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自信息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電信管理機構變更備案。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報備的信息應當真實、完整。
第十條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備案信息不真實、不完整的,通知備案單位予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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