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控制和減少電器電子產品廢棄后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促進電器電子行業清潔生產和資源綜合利用,鼓勵綠色消費,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電器電子產品,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下列術語的含義是:
(一)電器電子產品,是指依靠電流或電磁場工作或者以產生、傳輸和測量電流和電磁場為目的,額定工作電壓為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特、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特的設備及配套產品。其中涉及電能生產、傳輸和分配的設備除外。
(二)電器電子產品污染,是指電器電子產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環境、資源、人類身體健康以及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破壞、損害、浪費或其他不良影響。
(三)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是指為減少或消除電器電子產品污染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設計、生產過程中,通過改變設計方案、調整工藝流程、更換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限制使用電器電子產品中的有害物質的技術措施;
2.設計、生產、銷售以及進口過程中,標注有害物質名稱及其含量,標注電器電子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等措施;
3.銷售過程中,嚴格進貨渠道,拒絕銷售不符合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電器電子產品;
4.禁止進口不符合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電器電子產品;
5.國家規定的其他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措施。
(四)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達標管理目錄(以下簡稱達標管理目錄),是為實施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而制定的目錄,包括電器電子產品類目、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質種類、限制使用時間及例外要求等內容。
(五)有害物質,是指電器電子產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質:
1.鉛及其化合物;
2.汞及其化合物;
3.鎘及其化合物;
4.六價鉻化合物;
5.多溴聯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國家規定的其他有害物質。
(六)電器電子產品環保使用期限,是指用戶按照產品說明正常使用時,電器電子產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質不會發生外泄或突變,不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或對其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期限。
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有利于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措施,落實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環境保護、商務、海關、質檢等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建立省級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工作協調機制,負責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及問題。
第七條國家鼓勵、支持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國際合作,積極推廣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替代與減量化等技術、裝備。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積極開發、研制嚴于本辦法規定的電器電子產品的組織和個人,可以給予表揚或獎勵。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對在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工作以及相關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可以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章 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
第九條電器電子產品設計者在設計電器電子產品時,不得違反強制性標準或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必須執行的標準,在滿足工藝要求的前提下應當按照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采用無害或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等方案。
第十條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在生產電器電子產品時,不得違反強制性標準或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必須執行的標準,應當按照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易回收處理、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材料、技術和工藝,限制或者淘汰有害物質在產品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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