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安全監察車管理辦法
一、根據國發〔1983〕85號文件精神,為提高勞動安全監察工作手段,加強安全監察車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二、勞動安全監察車是進行勞動安全監察的專用車輛,必須專車專用,嚴禁挪作它用或轉賣,嚴禁私自拆卸車內儀器、設備。
三、勞動安全監察車是各級勞動部門在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監察、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和礦山安全監察中用于事故的搶救、調查處理及日常的監督、檢測檢驗任務。車上配備執行勞動安全監察任務必需的儀器設備,車身噴寫“國家勞動安全監察”字樣和噴涂勞動安全衛生標志。
四、配備勞動安全監察車的報批程序。各地勞動部門要商當地控辦同意,并在一月底前向勞動部報送年度勞動安全監察車的需求計劃。由勞動部和全國控辦協商并聯合下達年度計劃指標。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勞動廳(局)向下分配車輛指標,應綜合考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和礦山安全監察三個方面的需要,優先分配工業、礦山集中的市和重點縣的勞動部門。
六、中、小城市和縣級勞動部門配置的勞動安全監察車應綜合執行三個方面監察任務,以節省財力、物力、提高監察車的利用率。
七、各級勞動部門要加強對勞動安全監察車的管理、精心維修保養,使車輛經常處于完好狀態,保證執行緊急任務的需要。
八、各級勞動部門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汽車報廢更新的規定。需報廢的安全監察車,須經省(區、市)級勞動部門同意后,再報公安交通車輛監察部門鑒定。每年報廢的車輛由省(區、市)級勞動部門匯總上報勞動部綜合計劃司。
九、各級勞動部門要建立專用車輛的檔案,并將當年實際購買的車型數量逐級上報,由省、區、市級勞動廳(局)的綜合部門統一掌握。
十、本辦法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十一、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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