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改由各主管部門審批提前退休工種的通知
國務院有關部、局、總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廳、局勞動局
根據經濟體制改革和簡政放權的精神,為了簡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決定將目前由勞動人事部統一審批的提前退休工種,改為分別由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現將審批提前退休工種的有關規定、標準和注意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無論現在或過去從事這類工作,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退休:
(一)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的;
(三)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的。
二、本通知所說的高溫作業,應符合GB 4200-84《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第四級(見附件一);繁重體力勞動作業,應符合GB 3869-8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的第四級(見附件二);高空作業,應符合GB 3608-83《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的第二級,并經常在五米以上的高處作業,無立足點或牢固立足點,確有墜落危險的(見附件三)。
三、常年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和常年在攝氏零度以下的冷庫、生產車間等低溫場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時,可以參照從事井下、高溫作業工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工人退休時,可以參照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工人的規定辦理。
四、本通知所說的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包括有毒有害作業在內。有毒有害作業系指工人在生產中接觸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間體、反應付產物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時可經呼吸道、皮膚或口進入人體而對健康產生危害的物質。如經常、直接、大量接觸汞、苯、砷、氯乙稀、鉻酸鹽、重鉻酸鹽、黃磷、鈹、對硫磷、羰基鎳、氯甲醚、錳、氰化物、三硝基甲苯、鉛及其化合物和二硫碳等,但目前的工藝設備還不能完全控制其危害,勞動條件在短期內仍難以改善的。在確定和審批有毒有害作業提前退休工種時,要嚴格掌握。要對毒物的危害程度和工人接觸毒物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分析比較,然后將危害嚴重的工種列為本行業的提前退休工種試行。不應采取對接觸毒物的工人不論是直接接觸還是間接接觸,也不分經常接觸還是偶爾接觸,一律列入提前退休工種的作法。對有的有毒有害工種一時看不準分不清的,可以暫時不定。
五、凡是有條件通過工藝改革、技術措施等辦法使勞動條件得到改善而不認真采取措施改善的,從事這種作業的工種不能列為提前退休工種。例如對從事玻璃、耐火、建材、炭黑等有粉塵的作業工種,暫不列為提前退休工種。
六、各有關主管部門在審批提前退休工種工作中,遇有部門之間互相類似的工種需要進行協調、平衡時,應征求勞動人事部的意見后再行審批。
七、每次審批提前退休工種的文件,請同時抄送勞動人事部和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高溫作業分級》(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體力勞動強度分級》(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略)
提前退休工種名稱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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