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以下簡稱非法違法行為),規范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信息發布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統稱機關各司局)在各類暗查抽查、督查檢查等行動中發現的非法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信息,以及因非法違法行為引發較大以上(含較大)事故的企業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信息發布工作遵循依法規范、公平公正、及時全面、客觀真實、便于查詢的原則。
第四條 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信息每季度發布一次。每季度第一個月20日前對上一季度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名單及相關信息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和中央主流媒體發布。
第五條 機關各司局負責將在暗查抽查、專項行動、專項督查、安全生產大檢查等行動中發現的非法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信息,以及因非法違法行為導致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企業信息,在下一季度的第一個月5日前以統一格式(見附件)提供給統計司。
統計司負責每季度匯總、整理和審核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信息,并擬定信息發布內容。
辦公廳負責對擬發布信息的審核,并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領導同志審定;同時將信息向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和地方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通報,作為嚴格限制其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人事司(宣教辦)負責聯系有關媒體單位對外發布和信息發布后社會輿論的采集分析。
第六條 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信息公示期與核銷。
(一)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信息公示期一般為1年。
(二)公示期滿前,由責任企業向省級安全監管、煤礦安監部門提出核銷申請并附相關整改材料,由省級安全監管、煤礦安監部門負責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和企業申請材料一并報統計司。
(三)統計司匯總核審后,提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
(四)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上公告信息公示解除情況,將審議通過的企業信息予以移除,并向媒體通報。
(五)被公示企業未按要求改正,或屢查屢犯的,由相關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從重處罰,并延長公示期。
第七條 各省級及省級以下安全監管、煤礦安監部門負責建立本級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企業信息發布辦法。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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