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二年二月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原電力工業部一九五七年四月頒發的《電力工業鍋爐監察規程(鍋爐部分)》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電力工業鍋爐監察規程》,編號為SD167_85,現在正式頒布。本規程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執行。原規程(無編號)同時作廢。
部屬各單位進行電站鍋爐設計、安裝、運行、檢修及改造工作時,必須遵守本規程的規定,電管局、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鍋爐監察工程師應根據本規程對所屬發電、安裝單位實行監督。
本規程在執行中的問題和意見,請隨時告我部電力生產司。
電力工業鍋爐監察規程(SD167_85)
1·1 為保證電力工業發電鍋爐的安全運行,延長使用壽命,保護人身安全,特制訂本規程。
1·2 本規程適用于過熱蒸氣壓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cm?2?),供火力發電用的固定式蒸汽鍋爐。過熱蒸氣壓力小于3.82MPa(39kg/cm?2?的發電鍋爐可參照執行。
1·3 本規程監察范圍包括:
1·3·1 鍋爐本體受壓元件、部件;
1·3. 2 鍋爐范圍內道;
1·3·3 鍋爐安全附件、儀表及保護裝置;
1·3·4 鍋爐房及其它。
1·4 電力工業鍋爐的設計、安裝、運行、調試、檢驗、檢修、改造等部門必須遵守本規程。在編制受監設備有關規程制度時,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
各級鍋爐監察人員負責監督本規程的貫徹執行。
1·5由于采用新技術(如新結構、新工藝、新材料等)而不符合本規程的要求時,應進行必要的科學試驗。經電管局或省(市、自治區)電力局審查同意后,可在指定單位試用,并報水利電力部和勞動人事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
采用新鋼種必須經技術鑒定合格,鑒定單位及鑒定內容應符合國家勞動總局《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結 構
2·1 鍋爐結構必須安全可靠,基本要求是:
2·1·1 鍋爐各受熱面均應得到可靠的冷卻;
2·1·2 鍋爐中部分受熱后,其熱膨脹應符合要求;
2·1·3 鍋爐各部分受壓部件、受壓元件有足夠的強度與嚴密性;
2·1·4 鍋爐爐膛、煙道有一定的抗爆能力;
2·1·5 鍋爐重承部件應有足夠的強度、剛度與穩定性。并能適應所在地區的抗震要求;
2·1·6 鍋爐結構應便于安裝、維修和運行。
2·2 擔任電網調峰、調頻任務的電站鍋爐,在頻繁啟、停和負荷變動情況下,其結構應安全可靠。
2·3 汽包鍋爐水循環應保證受熱得到良好的冷卻。在汽包最低安全水位運行時,下降管的供水必須可靠。
2·4 直流鍋爐蒸發受熱面水動力工況應可靠。各平行管間氣、水流量分配應合理。以避免個別受熱管管壁超溫、管間溫差超限。
2·5 強制循環鍋爐蒸發受熱面水動力工況可靠。鍋水循環泵及其進不管的布置應能避免管內汽化。
2·6 鍋爐省煤器應有可靠的冷卻。為保證汽包鍋爐省煤在啟動過程中的冷卻,可裝設再循環管或采取其他措施。
2·7 過熱器、再熱 器應 有足夠的冷卻。為確保過熱器、再熱 器在鍋爐啟動及甩負荷情況下良好的冷卻,應配備蒸氣旁路、向空排氣管路或限制煙溫的其他設施。避免管壁超溫。
2·8 一切不作為受熱面使用的部件,如吊桿、梁柱、管卡、吹灰器等,其所在部位煙溫超過該部件最高許用溫度時,必須采取絕熱或冷卻措施。
在設計煙溫為600_800度的煙道中布置受熱聯箱時,聯箱壁厚不應大于45mm。
2·9 氣包、下鍋筒、聯箱需裝設膨脹指示器。
2.10 設計確定的懸吊式鍋 本體的膨脹中心應予固定。
2.11 膜式水冷壁鰭片與水冷壁管的系數應相近。運行中鯪片頂端的溫度應低于材料最高許用溫度。
2.12 噴水減溫器聯箱與內襯套之間以及噴管與聯箱之間的固定方式應能保證其相對膨脹,并能避免流激起的振動。其結構與布置應便于檢查與修理。
2.13 空氣管、疏水管、排污管、儀表管等小口徑管與汽包、下鍋筒、聯箱相連的焊接管座,應采用加強管接頭。排污管、疏水管必須具有足夠的撓性。以降低小管與鍋爐相體相對膨脹而引起的管座根部局部應力。
2.14 鍋受壓元件、受壓部件的強度應按JB2194-77《水管鍋爐壓元件強度計算》設計。
2.15 鍋爐范圍內不受熱的受壓管道。其外徑在76mm以上者,彎管橢圓度不應超過如下規定:
2.15.1 工作壓力為9.8MPa(100kgf/cm?2?)的管道彎管橢圓度不大于6%;
2.15.2 工作壓力小于9.8MPa(100kgf/cm?2?)的管道彎管橢圓度不大于7%。
2.16 鍋爐受熱面管子彎管橢圓度不應超過表1的規定。
2.17管與氣包、下鍋筒、聯箱、管道的焊接處,應用焊接管座。管座角焊縫焊接接頭型式應能保證根部焊透。
2.18 厚度不同的焊件對接時,應將較厚焊件的邊緣削薄,以便與較薄的焊件平滑相接,被削薄部分長度至少為壁厚差的四倍。焊件經削薄后如不能滿足強度要求時,則應加過渡接頭。
2.19 受壓元件開孔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2.19.1 管孔不得開在焊縫上,當管孔直徑d>40mm時,管孔邊緣與焊縫邊緣的距離不小于0.8d,管孔直徑d<40mm時,此距離不小于0.5d+12mm,以保證脹接質量;
2.19.2 焊接管孔應盡量避免開在焊縫上,并避免管孔焊縫與相鄰焊縫熱影響區相重合.如個別管孔無法避開焊縫及其熱影響區時,只有全部滿足以下條件時方可在焊縫及其附近開孔:在開孔周圍60mm(若開孔直徑大于60mm時,則取孔徑值)范圍內的焊縫需經射線探傷合格;確認開孔邊緣不存在夾渣;且此管接頭焊后需經熱處理以消除焊接應力。
2.20 鍋爐范圍內管道和受熱面對接焊縫不允許布置管子彎曲部位。焊縫的位置除考慮便于施焊、探傷、熱處理、修理外,一般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2.20.1 受熱面管子的對接焊縫中心,距管子彎曲起點或氣包、下鍋筒、聯箱外壁及支吊架邊緣的距離應不小于70mm;
2.20.2 鍋爐范圍內管道對接焊縫中心距彎曲起點不得粘于管道外徑,且有小于100mm,距管道支吊架邊緣不得小于50mm。對焊后需作熱處理的焊接接頭,上述距離不得小于焊縫寬度的五倍,且不小于100mm;
2.20.3 管道、受熱面管子兩對接焊縫之間的距離不小于150mm,且不小于管外徑;
2.20.4 管座(包括儀表管座)應設在管道的彎曲部位。
2.21 與氣包、下鍋筒、聯箱相接的省煤器再循環管、給水管、加藥管、減溫水管、蒸氣加熱管等,在其穿過筒壁處必須加裝套管。
2.22 氣包內給水分配方式,應避免造成氣包內壁溫度不均。
2.23 火室燃燒鍋爐的爐膛與煙道應具有一定的抗爆能力。額定蒸發量220t/h及以上的鍋爐,當采用平衡通風時,爐膛抗爆能力不小于3.9KPa(400mmH?2?O)。
2.24 水冷壁剛性梁及爐墻的結構應滿足下列要求;
2.24.1 剛性梁自由膨脹且不影響水冷壁的膨脹;
2.24.2 運行中爐墻無明顯晃動;
2.24.3 爐墻有良好的密封及保溫性能;
2.24.4 在設計壓力下,爐墻各部分不應有鼓凸、開裂、漏煙。
2.25 火室燃燒鍋爐及尾部煙道應裝設防爆門,防爆門的位置、面積與數量分別鍋爐制造廠和設計單位確定。防爆門應具有好的密封性,動作可靠。動作時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防爆門,其出口應加引出管。
2.26 鍋爐構架的各受力構件就滿足強度剛度和穩定性條件的要求。構件應避免受熱。
懸吊式鍋爐爐頂主梁撓度不應超過本身跨距的1/850。
2.27懸吊式鍋爐的吊丁螺母應有防止松退措施。盡量采用帶承力指示器的彈簧吊桿,以便使吊桿受力狀況控制在設計允許偏差范圍之內。吊桿應選用與其工作溫度相適應的材料制作。
2.28 用鍋爐構架承受建筑物荷重時,必須征得鍋爐制造廠的同意。
2.29在地震烈度7-9度的地區,鍋爐構架應符合下列要求:
2.29.1 新設計的鍋爐應裝設能滿足抗震要求的抗震架;
2.29.2 懸吊式鍋爐應有防止鍋爐晃動的裝置,此裝置不能妨礙鍋爐的自由膨脹;
2.29.3 鍋爐氣包應安裝牢固的水平限位裝置;
2.29.4 鍋爐構架與鍋爐房構架之間的支吊梁、平臺等應采用一端固定,另一端為滑動的支承方式,滑動支承端的擱置長度應有足夠的數值。
搭接在鍋爐構架上的設備支架,在結構上應能防止設備位移,不允許僅靠自重摩擦固定,以防止地震時脫落。
2.30 鍋爐結構應便于安裝、檢修、運行和內外部清掃。鍋爐上開設的人孔、手孔、檢查孔、看火孔、通焦孔、儀表測孔的數量與位置就滿足運行與檢修的需要。
微正壓鍋爐各部位的門孔應采用壓縮空氣或其他方法可靠地密封,看火孔應有防止火焰噴出的聯鎖裝置。
受壓元件的人孔蓋、手孔蓋應用內閉式結構,爐墻上的檢查孔、通焦孔、看火孔的孔蓋應采用不易被煙氣沖開的結構。
2.31 門孔、手孔的尺寸如下:
2.31.1 氣包、下鍋筒橢圓人孔的規格一般 為300×400mm,但不得小于280×380mm;
2.31.2 聯箱手孔的短軸軸徑不小于80mm;
2.31.3 爐墻上的人孔應不小于400×450mm,采用圓形結構時,其直徑不小于450mm。
2.32 受熱面易積灰的部位應裝吹灰器,吹灰器吹灰時不應導致受熱面管壁吹損。程序控制的吹灰器應具有自動疏水的功能。
2.33 鍋爐再熱器及其連接管在結構上應具備安裝和檢修時進行水壓試驗的條件。
2.34 工作壓力大于5.88MPa(60kgf/cm?2?)的鍋爐,應有供化學清洗用的管座。采用充氮方法進行停爐保護的電站鍋爐應設相應的充氮管座。氣包鍋爐過熱器聯箱應設有供過熱器反沖洗用的管座。
2.35 氣包內部裝置應安裝正確、牢固,以防止運行中脫落。
汽包事故放水管口應置于氣包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之間。
2.36 脹接鍋爐脹接部位的結構要求、工藝要求應遵照國家勞動總局《蒸汽鍋爐安全監督規程》的規定。
2.37鍋爐出廠時,必須附有下列資料:
2.37.1 鍋爐圖紙(總圖、基礎荷重圖、熱膨脹圖、部件圖、部件圖、安裝圖、氣水系統圖);
2.37.2 受壓元件金屬材料質量證明書;
2.37.3 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書;
2.37.4 鍋爐質量證明書(包括水壓試驗證明書、焊接質量檢驗記錄及合格證明書);
2.37.5 鍋爐安裝說明書和使用說明書;
2.37.6 熱力計算書或匯總表;
2.37.7 安全閥排放量計算書;
2.37.8 水循環計算書(直流鍋爐為水動力計算書)或匯總表;
2.37.9 氣水阻力計算書;
2.37.10 過熱器、再熱器壁溫計算書;
2.37.11 各項保護動作整定值及各項主要參數控制指標:如氣包最高、最低安全水位,爐膛熄火保護動作壓力規定值,水壓試驗水溫要求,各段過熱器、再熱器金屬壁溫控制指標(包括測點位置)等;
2.37.12 各部件總裝記錄(包括制造缺陷的返修處理記錄);
2.37.13 設計修改的技術資料。
2.38 必須在明顯地點裝有金屬銘牌。銘牌上應包括下列內容:
鍋爐型號;
最大連續蒸發量;
過熱蒸氣出口工作壓力;
過熱蒸氣溫度;
氣包工作壓力;
再熱蒸氣壓力(進口/出口);
再熱蒸氣溫度(進口/出口);
制造廠;
制造年月;
產品編號。
2.39 汽包、聯箱等主要受壓元件上應打鋼印,標明產品編號、工作壓力溫度。
三、金屬材料與金屬監督
3.1 鍋爐受壓元件所用的金屬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冶金工業部標準或勞動人事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認可的其他的規定。
3.2 鍋爐受壓元件所用的金屬材料,其化學成分、機械性能等應有質量合格證明書。沒有質量合格證明書的金屬材料不得使用。
對合金鋼材料,除應有質量合格證明書外,使用前逐件進行光譜復驗,必要時應按有關標準進行抽樣檢驗。
3.3 金屬材料的代用應保證代用材料在使用條件下各項性能指標均不低于設計要求。材料代用需經廠級技術批準,并作相應記錄。
3.4 溫度大于或等于450℃或工作力大于或等于5.88MPa的鍋爐管道、受熱面管子和部件,其材質的組織和性能變化、氧化和蠕變情況、試驗檢測以及其他防爆監督工作,應符合水利電力部SD107-83《火力發電廠金屬技術監督規程》的有關規定。
3.5用于鍋爐受壓元件的金屬材料應按照表2、表3、表4、表5、表6的規定選用:
四、受壓元件的焊接
4.1 一般規則
4.1.1 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裝和檢修鍋爐受壓元件時,焊接母材。焊接材料、焊接工藝、熱處理、檢驗方法和合格標準等必須符合本規程的要求。
鍋爐受壓元件焊接必須有焊接記錄和檢驗報告。焊接接頭返修時應有返修記錄。
4.1.2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接工作,必須由經過并取得與所焊項目對應的考試合格的焊工擔任,在焊縫附近打上焊工的代號鋼印。
初次使用的新鋼種、采用新的焊接工藝或焊接材料時,必須按焊接工藝評定試驗結果對焊工進行專門訓練和考試。
4.1.3 焊接設備的儀表和焊接參數調節裝置,應定期進行校驗。失靈時,不得繼續使用。
4.1.4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接質量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無損檢驗報告應由Ⅱ級或Ⅰ級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驗人員簽發、檢驗結果應妥善保管(射線探傷底片的保管期限不應少于五年)或移交使用單位長期保存。
4.2 焊接材料
4.2.1 焊接材料(包括焊條、焊絲;、鎢棒、氬氣、氧氣、乙炔氣電石和焊劑等)的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部頒有關專業標準的規定。焊條、焊絲應有制造廠的質量合格證,并應按有關規定驗收合格方能使用。凡無合格證或質量有懷疑按批號抽檢。抽檢合格后才能使用。
4.2.2 焊接材料的選用應根據器材的化學成分和機械性能、焊接材料的工藝及焊接接頭的設計要求使用性能等統籌考慮。
4.3 焊工和無損檢測人員的考核。
4.3.1 焊接鍋爐受壓元件的焊工,應按電力工業部DLJ681-1《焊工技術考核規程》和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 焊工考試規則》的規定進行考試。
4.3.2 按電力工業部DLJ61-81《焊工技術考核規程》考試的焊工,焊工考試合格項目簽證有效期限規定如下:
4.3.2.1 焊工考試合格證簽發兩年內有效,但在兩年內若連續中斷簽證中允許焊接項目六個月以上時,簽證失效。合格證失效后再參加該項目焊接工作前,應進行復驗考試,復驗考試時可免理論知識考核。
4.3.2.2 焊工在兩年內焊接質量一貫保持優良者(射線和超聲檢驗一次合格率在95%以上,且水壓試驗無漏泄焊口),經考試委員會核準,可延長簽證有效期限,但不得超過兩次。
4.3.2.3 焊工的焊接質量一貫低劣或造成事故者,經考試委員會核準,注銷其合格簽證。被注銷合格證的焊工必須經培訓并重新考試合格后才能再次取得合格簽證。
4.3.3 凡從事鍋爐受壓元件焊接質量檢驗的無損檢測人員。應按勞動人事部“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的規定進行考核,經取得相應技術等級的資格證書后,方能進行該技術等級的檢驗工作。
4.3.4 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證書的有效期限規定如下:
4.3.4.1 資格證書的有效期限為三年;
4.3.4.2 有效期限結束前,經申請由相應級別的鑒定考核委員會核準,可延長有效期限,但不得超過三年;
4.3.4.3 資格證書到期后,未經核準延期的無損檢測人員,必須重新考核取得資格證書。
4.4 焊接工藝的規定
4.4.1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接工藝應符合水利電力部SDJ51_82《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火力發電廠焊接篇)》的有關規定。
4.4.2 除設計規定的冷拉焊口外,焊件裝配時不允許強力對正,以避免產生附加應力。焊接和焊后熱處理時,焊件應墊牢,禁止懸空或受外力作用。安裝冷拉焊口使用的冷拉工具,應待整個焊口焊完并熱處理完畢后方可拆除。
4.4.3 對于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9.8MPa(100kgfcm2)的鍋爐,其管子或管件的對接焊縫,應采用氬弧焊打底電焊蓋面工藝或全氬焊接。其接管座角焊縫,也應盡量采用氬焊打底。
4.4.4 為降低焊接接頭的殘余應力。改善焊縫和熱影響區金屬的組織與性能,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焊后熱處理:
4.4.4.1 下列受壓元件的焊接接頭焊后應進行熱處理;
a.壁厚大于30mm低碳鋼汽包、下鍋筒、聯箱、管子和管件等;
b.珠光體、貝氏體和馬氏體耐熱合金鋼管子和管件等;
c.經焊接工藝評定試驗確定要作熱處理的焊件。
4.4.4.2 對于壁厚不大于10mm的15CrMo鋼和壁厚不大于6mm的12CrMoV鋼管子,當采用電弧焊或氬弧焊,焊前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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