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ǘ┨胤N設備使用單位重大問題。
1. 使用非法生產的特種設備;
2. 未辦理使用登記;
3. 使用報廢的特種設備;
4. 使用存在故障、異常情況經責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種設備;
5. 使用經檢驗檢測判為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6. 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
7. 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專項檢查由各級質監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實施:
(一)對檢驗機構報告的重大問題的專項檢查,由縣級質監部門實施檢查。未設立縣級質監部門的地方或者縣級質監部門無力實施檢查的,由市級質監部門實施檢查。質監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派出檢查人員。
(二)專項整治檢查由各級質監部門按照上級統一部署實施。
?。ㄈ┕澕偃諜z查由各級質監部門按照有關要求安排實施。
?。ㄋ模┲卮笊鐣顒訖z查由各級質監部門按照同級政府的要求實施。
?。ㄎ澹┥霞壗晦k事項的檢查,按上級要求實施。
?。┡e報投訴檢查,由接到舉報投訴的質監部門或者通知其下級質監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派出檢查人員實施。
第十二條 專項檢查的檢查項目、檢查設備種類或數量,由實施檢查的質監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針對實際情況,參照附件1、附件2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 專項檢查的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數量,不計入全面檢查的被檢查單位任務數量內。
第四章 檢查程序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證件、說明來意、現場檢查、作出記錄、交換檢查意見、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書、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現場處罰和整改復查等。
第十五條 檢查人員進入被檢查單位,應當首先出示有效證件,向被檢查單位說明來意。
第十六條 檢查人員應當遵守被檢查單位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自身和被檢查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
第十七條 檢查人員有權行使現場檢查權、查閱復制權和調查詢問權。
被檢查單位因故不能提供有關書證材料的,檢查人員可以書面通知被檢查單位后補。
被檢查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人員進入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場所檢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礙正常檢查,或者拒絕簽字、簽收相關文書的,可以認定為拒不接受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項目、內容、發現的問題等及時作出記錄,填寫《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原始記錄表》(附件4)。
檢查原始記錄表由檢查人員簽字后存放在案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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