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接到下級報告的上一級質監部門,應當對所報告的問題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依法應當撤銷、吊銷或者暫停許可證書的違法行為,屬于本機關發證的,依法予以處理,并督促下一級質監部門依法給予其他行政處罰。
(二)對拒絕接受檢查或者不予整改、消除嚴重事故隱患的,指導下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采取相應措施,必要時可直接對被檢查單位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書或者組織進行檢查。
(三)對存在區域性或者普遍性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在指導下一級質監部門依法采取相應措施的同時,在管轄的行政區域內全面組織排查、整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報告上一級質監部門直至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八條 被檢查單位存在本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三)、(四)項情形之一,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質監部門應當提出工作建議,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檢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檢查人員應當在整改期限屆滿后3個工作日之內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復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規定進行。
第三十條 發現被檢查單位應受行政處罰的,現場處罰案件由檢查人員按照《技術監督行政案件現場處罰規定》當場實施處罰。立案處罰案件按照《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辦理,其中,吊銷(撤銷)許可資格案件由發證質監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承辦,其他立案處罰案件可以移交質監部門專職執法機構承辦。
質監部門專職執法機構承辦特種設備違法案件,負責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第三十一條 發現被檢查單位或者人員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檢查時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機構、作業人員考試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可以記錄在案;拒絕簽收相關執法文書的,可以采取留置、郵寄、公告等方式進行送達。有條件的,可以采取邀請第三方作證、照相、錄音、攝像等方式取證。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除本規則所附專用文書外,檢查使用的調查筆錄、通知書、查封扣押文書、封條、續頁、案件移送書、送達回證等其他文書,一律使用質量技術監督執法文書。
第三十五條 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在檢查及整改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將檢查信息錄入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化系統。
第三十六條 檢查收集的資料、制作的各類文書等證據,應當及時立卷存檔。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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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安全提升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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