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水利部
關于沿公路線興修農田水利工程注意事項
交公養(58)稂字第1號
(58)水農計何字019號
各省、區交能廳(公路廳)、水利廳:
據1957年12月22日人民日報讀者來信和遼寧省交通廳來函反映,在大力光修農田水利工作中,沿公路線有的農民群眾因不懂得愛護公路的道理,而把公路邊溝、橋涵等建筑物作為渠道的現象且有已經影響公路運輸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全國范圍內具有相當的普遍性,使公路路基的穩定受到很大影響,給公路的養護工作增加了許多困難,如不及時注意防止,將會造成更大的損失。
為了積極支援農業生產和保證公路運輸的暢通起見,應根據統籌兼顧、適當安排、就地取材、勤儉辦一切事業的方針,和即不損害公路,又有利于農田水利效益的原則下,凡因興修農田水利工程對可資利用的公路橋涵、邊溝、取土坑等,在不損害公路的設備和不影響運輸與安全的條件下,應允許合理的利用,但各省、區、交通廳(公路廳)、水利廳雙方應取得密切聯系和互相協調,并應注意如下幾點:
一、當利用公路邊溝引水時,應對邊溝縱橫斷面,尤其是邊坡和溝底,進行適當的調正與加固,以免沖刷和浸透路堤。加固方法很多,例如:砌石、種草、鋪竹枝條排等等。若邊坡土壤滲水性強,須在邊坡上加粘土復蓋層保護。在易遭翻漿的地段,應避免利用邊溝和取土坑引水,如果受地形條件限制必須通過則引水溝渠須設置在邊溝和取土坑以外的部分或在邊溝、取土坑上安設水槽通過。如引水工程需要挖深邊溝或取土坑,應根據不同土壤做出適當的斷面,不能垂直下挖,造成路基坍落現象,并宜在進、出水口處加以適當的防護設備。
二、如灌溉引水必須通過公路原有橋涵或利用原有橋涵添加閘門、過水槽等設備時,必須充分估計流量、流速等等對原有橋涵的影響。若超過原有橋涵的能力,則需酌予改建、加固或適當防護。又如引水必須跨越路基時,則需添建橋涵、暗管,不能任意挖路開明溝。同時在新建或改建公路時,公路建設部門與水利部門應當互相注意聯系,盡可能照顧到水利規劃的要求。
三、當利用公路橋涵、邊溝引水時,須勤加檢查和保養,防止水溢路面和沖刷橋涵基礎,特別在洪水、流水、翻漿季節更要密切注意。
四、關于因增添設備或加固工程所需費用,可列入農田水利機關計劃內或由使用單位承擔。對于群眾性的工程,則應由農業社籌資或出工采料辦理,公路部門亦應盡最大的可能予以支援和幫助。
為了做好這一工作,各級公路部門、水利部門雙方應主動與地方各級黨、政機關密切聯系,貫制依靠地方、依靠群眾和相互協作的精神,求得合理的解決問題,支援農業生產。
一九五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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