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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擊數: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船舶遇險緊急通信處置細則

        發 文 號:(87)交海字617號
        發布單位:(87)交海字617號

        交通部全國海上安全指揮部關于頒發《船舶遇險緊急通信處置細則》的通知
        (87)交海字617號
        根據幾年來遇險緊急通信的經驗教訓,結合當前實際情況,為進一步明確有關人員的職責和通信處理程序,搞好遇險和緊急安全通信,特制定《船舶遇險緊急通信處置細則》,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一九八四年交通部和全國海上安全指揮部(84)交海字2022號文件發布的《船舶遇險及安全通信工作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附:船舶遇險緊急通信處置細則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船舶遇險緊急通信處置細則
        船舶遇險和緊急通信的處理,是關系到船舶航行安全和海上人命安危的重大問題,必須切實做好。交通部、全國海上安全指揮部曾制定過《船舶遇險及安全通信工作的若干規定》,在實際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該規定比較原則,相關部門和人員職責不夠明確,執行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改進。為確保遇險緊急通信的暢通,在處理問題中各盡其責,迅速準確地傳遞信息,特制定本細則。
        一、海岸電臺
        1.海岸電臺(以下簡稱岸臺)報務人員應明確所擔負的本職工作的重要性,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斷提高通信業務水平,熟練地掌握各種通信設備的操作技能。在值班時,要認真注意守聽。在國際遇險頻率500kHz和2132kHz電路上值班的值機員,更要加強守聽。值機員聽到遇險信號(“SOS”;“MAYDAY”;“求救”)和遇險報告時,無論信號強弱,都要克服困難,認真抄收,詳細記錄。
        2.岸臺收到我國船舶在國際遇險頻率上拍發的遇險、緊急信號及遇險報告,應立即給予收妥承認,并按本節4款處理。經岸臺負責人或業務主管人員(領班)批準后,可予以轉播。
        3.岸臺收到外國船舶在國際遇險頻率上拍發的遇險、緊急信號及遇險報告,經當班負責人或領班批準后,可給予收妥承認,必要時可予以轉播。但距離海事地點較遠的岸臺,應稍推遲收妥承認,繼續守聽,以便讓距離較近的岸臺予以收妥承認;如確信沒有其他電臺給予收妥承認,距離較遠的岸臺可給予收妥承認,必要時設法通知較近的岸臺注意守聽;當確知遇險船舶附近的船岸遇臺已給收妥承認,并足以提供援救時,距離較運的岸臺不必給予收妥承認。
        4.岸臺收到國內、外船舶遇險、緊急信號及其報告后,無論抄收情況如何,應立即用電話向當地海上安全指揮部(以下簡稱海安指)和港務監督(含海上安全監督局,以下統簡稱港監)報告,隨后將所抄收的內容傳送給海安指和港監。
        5.岸臺收到外國船岸電臺在國際遇險頻率上轉播的發生在我國搜救水域內(見注)的遇險、緊急報告,亦應及時傳送給當地海安指和港監。
        6.岸臺收到我國船舶在非遇險頻率上拍發的冠以“SOS”或“XXX”信號的電報以及“MAYDAY”“求救”或“PANPAN”的無線電話,應先將情況用電話通知當地海安指及港監,隨即將電報或電話記錄傳送給海安指及港監。如指明發給收報(話)單位時,亦應采取有效措施, 盡快通知收報(話)單位。
        7.岸臺收到外國船舶在非遇險頻率上拍發的遇險、緊急信號及其報告時,以及外輪在非遇險頻率上將遇險、緊急報告發給我國某一岸臺時,亦應按本節4、5款處理。
        8.岸臺聽到我國船舶在非遇險頻率上冠以“SOS”或“XXX”信號呼叫某一岸臺,確信被呼岸臺沒有聽到,應設法通知被呼岸臺注意守聽,并立即將聽到的情況向當地海安指及港監報告。
        9.凡具備有、無線轉接條件的岸臺,在遇險通信中,如海安指和港監有要求,應立即接通海安指和港監與難船或救助船之間的通信聯系。
        10.岸臺收到我國船舶在非遇險頻率上冠以“SOS”或“XXX”信號呼叫后,應保持不間斷守聽,凡開放單邊帶(SSB)無線電話的岸臺,應隨時準備使用單邊帶無線電話通信,并采取一切措施,確保通信暢通。
        11.凡承擔遇險通信管制任務的岸臺,應根據遇險船舶的情況,或應遇險船舶的請求,按有關規定播發有限制的通信和遇險通信終止通告。
        12.凡處理遇險、緊急通信的岸臺,在每次遇險、緊急通信結束后,應認真總結并書面報告通信主管部門,并轉報交通部。
        二、船舶電臺
        (一)對船舶報務員的要求
        1.船舶報務員必須熟練地掌握電臺設備的使用和維修技能,按GB6551-86國家標準《船舶安全開航技術要求——通信與導航》(見附件)的要求,保證船舶電臺設備處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狀態;必須熟悉遇險通信業務,有應急處置遇險通信的能力;必須在遇險通信中嚴格遵守國際《無線電規則》和交通部《水上無線電通信規則》的有關規定。
        2.船舶報務員發送遇險報警、遇險呼叫和遇險報告,必須有船長的命令和簽署。
        3.報務員在電臺工作時間內必須認真守聽無線電報國際遇險頻率,在非工作時間內應按規定開啟自動報警器(如2182kHz值班接收機安裝在電臺報房內,還需保證在航行期間始終開啟)。收聽到其他船岸電臺發出或轉發的遇險報告,應認真抄收詳細記錄,立即報告船長,收到的是我國船舶的遇險報告,應即給予收妥承認,并保持與其聯絡,在情況許可時,還應向國內主管部門匯報。收到的是外國船舶的遇險報告,經船長同意,可給予收妥承認。
        4.船舶遇險時,報務員應沉著冷靜,堅守崗位,迅速作好遇險通信準備工作。一俟船長有命令,即按規定拍發遇險報警、遇險呼叫和船長簽署的遇險報告。
        5.船舶遇險后,除按規定發送遇險報警和遇險報告外,如有可能,報務員應采取有效的通信方式通過任一岸臺及時向國內有關部門發送有船長簽署的海事報告。
        6.當船舶險情嚴重,難予等待營救,船長下令棄船時,報務員應在發出由船長簽發的“棄船報告”后,立即按規定銷毀機密文件,攜帶救生艇電臺、電臺日志和其他必要的用具離船。
        7.當遇險呼叫和遇險報告尚未發出或雖已發生但尚未得到收妥承認而船長命令棄船時,如情況允許,報務員應將無線電報報警信號拍發器或無線電話自動警報信號發生器接通發信機,并使之處于連續發射狀態。當救生艇離開母船后,報務員應立即開啟救生艇電臺,繼續進行遇險通信。
        8.遇險、緊急通信結束后,報務員必須把處理遇險通信的情況,寫出書面報告,報上級通信主管部門。
        (二)船舶電臺執行遇險、緊急通信處理細則
        1.船舶在航行中遇有重大危急事項,但還不致立即對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構成急迫危險時,報務員應在船長簽發電報之前,做好一切通信準備,并在公用呼叫頻率或分組頻率上叫通我國任一岸臺,告其有緊急情況,并在雙方商定的頻率上保持守聽,以便船長簽署的電報送到時能立即發出。
        2.當船舶在航行中受到重大緊迫的危險威脅,嚴重危及船舶和人員安全,需要立即援助時,報務員應在船長指示下或主動請示船長批準后,即在國際遇險頻率上拍發遇險報警、遇險呼叫和遇險報告,以便爭取迅速有效的援助。
        3.凡為遇險、緊急情況專對某一岸臺進行呼叫時,經船長批準,應冠以“SOS”“MAYDAY”或“XXX”“PANPAN”信號,以便引起岸臺的注意。
        4.如在國際遇險頻率上拍發遇險呼叫、遇險報告未獲收妥承認,報務員應立即在足以引起注意的任何有效頻率上重發遇險呼叫及其報告。必要時,可立即選用適當的高頻公用呼叫頻道呼叫我國任一岸臺。但在呼叫前,應確信被呼岸臺正在該頻率上年。當確信使用分組呼叫頻道的頻率能與我國某一岸臺迅速建立可告有效的通信時,可直接使用該頻率進行呼叫。
        5.船舶如使用無線電話在國際遇險頻率上進行遇險呼叫未獲回答時,亦可使用我國任一開放無線電話的岸臺正在值守的無線電話頻率進行呼叫。
        6.當船舶出現危急情況時,報務員應視船舶通信設備條件,盡可能開啟兩套收、發信機,并置于預定的頻率上待用,同時開啟自動拍發器待用。
        7.在國際遇險頻率上業已與海岸電臺或船舶電臺建立可靠有效通信的遇險船臺,在不影響遇險通信的情況下,可利用通信的間隙時間,通過該岸臺或與其通信的船臺,向國內主管部門匯報海事情況,必要時可重復遇險報告。
        8.遇險船舶電臺在非國際遇險頻率上與我國任一岸臺溝通聯絡后,一航應改用雙方認可的工作頻率拍發遇險報告,并要求岸臺在該頻率上保持不間斷守聽。
        發送緊急電報的船舶電臺,可酌情要求岸臺保持不間斷守聽或約定會晤時間。
        9.對只裝無線電話設備的船舶。在發生重大急迫情況。危及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時,經船長同意,值機員應即按規定在國際遇險頻率上進行遇險呼叫。如長呼無效,可選用本船可能與之聯系的岸臺的船舶公眾通信頻率進行呼叫(但需注意確信該被呼臺正在此頻率上值守),迅速報告船舶狀況。
        10.參加遇險救助的船舶,尤其是救撈局的救助船舶,應在行動的全過程中,隨時守聽承擔該遇險通信任務的海岸電臺指定的船舶公眾通信電路,以確保通信暢通。
        11.參加遇險援助的所有船舶,在行動中都要按規定在甚高頻(VHF)16頻道和2182kHz頻率上保持連續守聽,以確保救助現場通信的暢通。
        12.當在國際遇險頻率公開呼救和專對某一岸臺的遇險、緊急通信終止,可恢復有限制的工作和正常工作時,船臺報務員應在船長簽署電報后,以公電形式通知船岸電臺,恢復正常工作或約定會晤時間和頻率。
        13.當遇險船舶電臺認為自身能力不足時,報務員應將遇險通信管制權委托給某一岸臺或前往救助的船舶電臺承擔,以確保遇險通信正常進行。
        三、船長
        1.船長必須熟悉和掌握遇險、緊急通信知識,當船舶發生遇險和緊急情況時,要按有關要求和遇險、緊急通信的規定辦理。
        2.船舶在航行中發生重大危急事項,但還不致立即對船舶和人命安全構成急迫危險,如只需向國內主管部門報告時,船長在簽發無線電報或使用無線電話前,應命令報務員做好通信準備,并將危急情況立即報告岸臺。當情況進一步惡化,嚴重威脅船舶和人命安全時,船長應親自簽發遇險、緊急報告,交報務員在國際遇險頻率上拍發。
        3.船舶在航行中,船長應指令值班駕駛員注意守聽甚高頻(VHF)無線電話16頻道和2182kHz無線電話值班接收機(如裝在駕駛臺)。當聽到遇險呼叫和報警報信號時,船長要親自處理,并指令值班駕駛員做好詳細記錄。
        4.船舶遇險時,如必要,船長或船長指定人員應在甚高頻(VHF)無線電話16頻道上進行遇險呼叫,以便爭取附近船舶的援助。
        5.遇險船舶在發出遇險呼叫和遇險報告后,如情況許可,船長應及時向國內主管部門報告船舶遇險情況。
        6.船舶解除險情后,船長要親自簽署《遇險通信終止報告》交報務員拍發。當船舶已無法營救需要棄船時,船長應簽署《棄船報告》交報務員拍發,并通知報務員離船。對只配一名報務員的船舶,在遇險通信中,船長應指定一名船員協助報務員工作。棄船時,應指定一名船員協助報務員攜帶救生艇電臺。
        7.如遇險船舶要求代發遇險報告,非遇險艦舶的船長,應予接受并指示報務員立即為其代發遇險報告。
        8.凡指定擔任遇險救助、遇險通信的船舶,在沒有得到主管機關救助任務解除的通知和遇險通信解除通知前,不得離開救助現場。
        9.遇險事件結束后,船長應報遇險事故處理情況寫出書面總結,報船舶主管部門。
        四、海安指和港監
        1.海安指和港監接到船岸電臺有關船舶拍發的遇險報告后,應就通信方面按具體情況,迅速作出反映:
        (1)如即將派船前往援助時,應立即擬電報通知難船。
        (2)如不能立即派船前往援助,應立即擬寫以搜救機構名義轉播該遇險報告的電報,并給難船適當的答復。
        (3)如確定國內救助部門不派船援助時,應擬寫公告要求難船附近過往船舶向其報告情況,并給難船以救助。
        (4)上述“援助電報”、“轉播遇險報告”和“發布的公告”均應以書面形式傳送到海岸電臺,由岸臺拍發。
        2.岸臺抄收到的船舶遇險信號和遇險報告,岸臺只向當地海安指和港監報告,當地海安指和港監再向上級報告,并通知有關單位。
        3.凡經我部專用長途電話電路處理關于“海事”的來往電話,發話人應向長途臺說明“海事電話”,長途臺按一類電話接轉,并可中斷其他種類的電話。凡不說明“海事電話”的,長途臺仍按一船電話處理。
        4.為便于救助指揮,沿海港口港務監督,經部批準,可單獨設立VHF電話臺并晝夜值班,通信主管部門應為其指定專用工作頻道。
        注:我國搜救區范圍:
        渤海:全部
        黃海:東經124°以西
        東海:東經126°以西
        南海:北緯14°以北。
        附:
        船舶安全開航技術要求──通信與導航(GB6551-86)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safe setting sailfor shipcommunication and navigation
        1 引言
        1.1 本標準適用于航行在海、河各航區及運洋300總噸位(GT)以上的貨船、油船、漁船、破冰船、科學考察船以及368kW(500馬力)以上的拖船和水上工程作業船在開航前對通信與導航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的技術要求和規則。
        1.2 本標準滿足《國際無線電規則》、《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海事組織《1979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以及我國的《海船無線電規范》、《海船航行設備規范》的有關要求。
        1.3 對通信與導航設備在開航前的檢查和填寫作如下規定:
        a.由國內或國外啟航(一個航次的開航港)以及在遠程航線上航行的遠洋船舶在每航次開航前48h由主管船員對通信與導航設備作開機檢查,按附表A填報。
        b.由國內或國外啟航的短線遠洋船舶(往返期不足二個月)和在國內II類、III類航區航行的船舶,每季度第一航次開航前由主管船員對通信與導航設備作開機檢查。
        c.長江及內河船舶,每季度頭十天在開航前,主管船員對通信與導航設備開機檢查并按附表B填報。
        2一般要求
        2.1 凡出航船舶,在開航前一律對通信與導航設備進行通電開機檢查,并滿足本標準的要求。經主管機關認可的個別項目可以免檢。
        2.2 對通信與導航設備所用的船電和蓄電池的網絡、負載、開關和熔絲的位置,必須了解清楚。
        2.3 檢查無線電室的應急照明燈和設在其門旁和工作臺旁的開關應正常有效。
        2.4 確認無線電室與駕駛室的雙向呼喚或聲話通信系統能正常使用。
        2.5 開航前必需對裝有同心秒針和靜默時間標志的時鐘進行校準,其誤差不大于UTC±20秒/日。
        2.6 對中、高頻無線電接收設備的鍵控中斷前端保護電路的結構特點必須熟悉,其功能應正常。
        2.7 規定的儀表、工具、移動照明燈和通信與導航設備必要備件應齊備。
        2.8 規定的通信與導航業務資料和設備的技術說明書應齊全。
        3. 應急通信設備
        3.1 通信用蓄電池
        3.1.1 船舶在開航前,必須確保蓄電池處于充足狀態,能可靠地使用。
        3.1.2 開航前檢查每單個鉛電池電解液的比重不低于1.250q/cm3電液面應高于極板10—15mm,電池組電壓不低于24V。
        堿性蓄電池的電液面應高于極板6—12mm,每個鎘鎳電池的工作電壓應為1.2V。
        3.1.3 開航前必須檢查各組蓄電池組,它們必須牢固、可靠、互相靠緊,并能立即轉換用于所有的負載。
        3.1.4 開航開必須旋緊注液孔膠塞,膠塞透氣孔應暢通,檢查電極夾子或接線柱應接觸良好。
        3.1.5 露天電瓶箱必須可靠防水,箱蓋與箱體、箱體與甲板之間必須牢固并能承受臺風的襲擊。
        3.1.6 蓄電池室(箱)內應整齊清潔、空氣暢通。室內照明燈及其開關應密閉良好。
        3.1.7 應備有蒸餾水、比重計、漏斗和橡皮手套。
        3.2 應急收、發信機
        3.2.1 船舶開航前,必須對應急收、發信機作實際操作和檢驗。應急發射機用實際天線調配時,應以盡可能短的時間完成,決不能引起違章和有害干擾。
        3.2.2 應急發射機
        3.2.2.1 應急發射機應能迅速地與主天線和設備用天線完成調諧并可靠地工作。面板上應有明顯標志的有效調諧指示表,按照此表可不經重調能立即有效地發出信息。
        3.2.2.2 應急發射機的發射頻率在500kHz和2182kHz上,不論用主天線或備用天線均應有最佳輸出(一般不低于2.2A)。
        3.2.2.3 應急發射機的頻率應準確。
        3.2.2.4 本臺監聽在2182kHz上發射輸出的語言信號應清晰可懂,無嚴重失真。
        3.2.2.5 除人工鍵控外,應急發射機與無線電報報警信號自動拍發器和無線電話報警信號發生器應能迅速可靠地鍵控連通或斷開。
        3.2.2.6 開航前,用主天線應調諧到最佳頻率為500kHz。
        3.2.3 應急接收機
        3.2.3.1 應急接收機用蓄電池供電,電壓上升10%或降低15%時應能正常工作迅速地連通主用或備用接收天線,經揚聲器和耳機能正常接收信號。
        3.2.3.2 應急接收機應至少能在400—500kHz波段接收A1A,A2A和H2A波型信號,在2182kHz波段接收H3E、A3E波型信號。
        3.2.3.3 應急接收機的頻率應準確,有正常的靈敏度和信噪比。
        3.3 無線電報信號自動報警器和無線電報報警信號自動拍發器
        3.3.1 無線電報信號自動報警器(以下簡稱電報自動報警器)
        3.3.1.1 開航前對電報自動報警器應做全過程操作試驗。
        3.3.1.2 電報自動報警器應有正常的接收靈敏度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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