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各直屬海事局:
現將《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簡易程序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簡易程序規定
第一條??為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調查水上交通事故,規范事故調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承擔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調查損失較小、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水上交通事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適用簡易程序的水上交通事故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沒有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含失蹤)且直接經濟損失小于100萬元;
(二)當事船舶情況、事故經過、事故損失等事實清楚;
(三)海事調查人員通過分析相關證據,可以初步認定當事船舶的責任。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事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船舶或者船員存在假證、無證等違法行為的;
(二)造成水域環境污染的;
(三)擱淺造成船舶停航7日以上的。
第四條??海事管理機構應指定1名海事調查官負責事故調查,調查取證人數應不少于2人。
第五條??接到事故報告后,海事管理機構采取勘驗、測量、拍照、錄像等方式進行勘查,制作勘查筆錄。
第六條??海事調查人員通過初步詢問事故當事人、查看相關證據等,結合勘查情況,初步確認事故事實、評估事故損失,分析事故責任,根據本規定第三條評估是否適用簡易程序。
第七條??適用簡易程序的,海事調查人員應對事故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詳細詢問,制作詢問筆錄,并進一步收集事故相關證據。
當事人應根據事故調查的需要,提供船舶及有關設備、人員的證書復印件,相關文書、日志、記錄簿復印件,船舶導助航設備相關記錄備份等證據。
第八條??在相關詢問、勘查完畢,相關證書、文書等證據收集完成后,海事調查人員應分析事故經過和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
第九條??海事管理機構應在接到所有當事船舶遞交的《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或者《內河交通事故報告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事故調查。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海事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調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
第十條??海事管理機構應在完成事故調查后兩個工作日內,出具《海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內河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
第十一條?《海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內河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應當依法公開。
第十二條??海事調查人員在執行簡易程序過程中,發現所調查的事故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終止適用簡易程序,按一般規定進行調查。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發現違法行為的,海事管理機構應按照相關規定對相關單位或者人員進行處理,或者將違法線索移交相關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發現安全問題或者安全管理薄弱環節的,海事管理機構應向相關單位提出安全管理建議。
第十五條??本規定所稱水上交通事故包括海上交通事故和內河交通事故。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印發〈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序規定〉的通知》(海安全〔2012〕8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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