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生態環境廳:
為全面提升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能力,規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技術評審工作,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聯合制定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2025年)》(以下簡稱《補充要求(2025年)》),現予發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首次申請生態環境監測領域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機構應滿足《補充要求(2025年)》的全部規定。
二、已取得生態環境監測領域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機構,在原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內,可繼續開展相關檢驗檢測活動;申請擴項、變更時,擴項、變更部分應滿足《補充要求(2025年)》的相應規定;原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申請復查換證時應滿足《補充要求(2025年)》的全部規定。
附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2025年)
市場監管總局 生態環境部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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