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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擊數:   更新日期:2018年09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救援銜條例(草案)

        發 文 號:
        發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布日期:2018-09-05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救援銜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救援銜條例(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注明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救援銜條例草案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18年10月0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增強消防救援人員的責任感、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有利于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指揮、管理和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行消防救援銜制度。

        第三條消防救援銜是區分消防救援人員等級、表明消防救援人員身份的稱號和標志,是國家給予消防救援人員的榮譽。

        第四條消防救援銜高的人員對消防救援銜低的人員,消防救援銜高的為上級。當消防救援銜高的人員隸屬于消防救援銜低的人員時,擔任領導職務的或者領導職務高的為上級。

        第五條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主管消防救援銜工作。

        第二章 消防救援銜等級的設置

        第六條消防救援銜按照管理指揮干部、專業技術干部和消防員分別設置。

        第七條管理指揮干部消防救援銜設下列三等十一級:

        (一)總監、副總監、助理總監;

        (二)指揮長:高級指揮長、一級指揮長、二級指揮長、三級指揮長;

        (三)指揮員:一級指揮員、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四級指揮員。

        第八條專業技術干部消防救援銜設下列兩等八級,在消防救援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一)指揮長:高級指揮長、一級指揮長、二級指揮長、三級指揮長;

        (二)指揮員:一級指揮員、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四級指揮員。

        第九條消防員消防救援銜設下列三等八級:

        (一)高級消防員:一級消防長、二級消防長、三級消防長;

        (二)中級消防員:一級消防士、二級消防士;

        (三)初級消防員:三級消防士、四級消防士、預備消防士。

        第三章 消防救援人員職務等級編制消防救援銜

        第十條消防救援人員實行職務等級編制消防救援銜。

        第十一條管理指揮干部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消防救援銜:

        (一)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正職:總監;

        (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森林消防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正職:副總監;

        (三)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森林消防隊伍領導指揮機構副職:助理總監;

        (四)總隊級正職:高級指揮長;

        (五)總隊級副職:一級指揮長;

        (六)支隊級正職:二級指揮長;

        (七)支隊級副職:三級指揮長;

        (八)大隊級正職:一級指揮員;

        (九)大隊級副職:二級指揮員;

        (十)站(中隊)級正職:三級指揮員;

        (十一)站(中隊)級副職:四級指揮員。

        第十二條專業技術干部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消防救援銜:

        (一)高級專業技術職務:高級指揮長至三級指揮長;

        (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指揮長至二級指揮員;

        (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指揮長至四級指揮員。

        第十三條消防員實行下列等級編制消防救援銜:

        (一)高級消防員:

        工作滿24年的:一級消防長;

        工作滿20年的:二級消防長;

        工作滿16年的:三級消防長;

        (二)中級消防員:

        工作滿12年的:一級消防士;

        工作滿8年的:二級消防士;

        (三)初級消防員:

        工作滿5年的:三級消防士;

        工作滿2年的:四級消防士;

        工作2年以下的:預備消防士。

        第十四條消防救援人員在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德才表現突出的,其消防救援銜可以在現有職務等級對應的消防救援銜基礎上提升一級。

        第四章 消防救援銜的首次授予

        第十五條初任管理指揮干部、專業技術干部職務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銜:

        (一)大學專科、本科畢業的,授予四級指揮員消防救援銜;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授予三級指揮員消防救援銜;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授予一級指揮員消防救援銜;

        (二)從消防員選拔任命為管理指揮干部、專業技術干部的,按照所任命的職務等級授予相應的消防救援銜;

        (三)從國家機關或者其他救援隊伍調入的,或者從符合條件的社會人員中招錄的,按照所任命的職務等級授予相應的消防救援銜。

        第十六條初任消防員職務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銜:

        (一)從高中畢業生、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或者畢業生中招錄的,授予預備消防士;

        (二)從退役士兵中招錄的,其服役年限計入工作時間,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授予相應的消防救援銜;

        (三)從其他救援隊伍或者具備專業技能的社會人員中招錄的,根據其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時間,比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中同等條件人員,授予相應的消防救援銜。

        第十七條首次授予管理指揮干部、專業技術干部消防救援銜,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批準授予:

        (一)總監、副總監、助理總監,由國務院總理批準授予;

        (二)高級指揮長、一級指揮長、二級指揮長,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正職領導批準授予;

        (三)三級指揮長、一級指揮員,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意后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準授予,其中森林消防隊伍人員直接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森林消防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正職領導批準授予;

        (四)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四級指揮員,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準授予。

        第十八條首次授予消防員消防救援銜,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批準授予:

        (一)一級消防長、二級消防長、三級消防長,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森林消防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正職領導批準授予;

        (二)一級消防士、二級消防士、三級消防士、四級消防士、預備消防士,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準授予。

        第五章 消防救援銜的晉級

        第十九條消防救援銜一般根據職務等級調整情況或者工作年限逐級晉升。

        消防救援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晉升上一級消防救援銜。

        第二十條管理指揮干部、專業技術干部的消防救援銜晉升,與其職務等級晉升一致。

        消防員的消防救援銜晉升,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對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取得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的消防員,首次晉升消防救援銜時,其按照規定學制在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時間視同工作時間,但不計入實際工作年限。

        二十一條管理指揮干部、專業技術干部消防救援銜晉升,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予以批準:

        (一)晉升為總監、副總監、助理總監,由國務院總理批準;

        (二)晉升為高級指揮長、一級指揮長,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正職領導批準;

        (三)晉升為二級指揮長,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意后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準,其中森林消防隊伍人員直接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森林消防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正職領導批準;

        (四)晉升為三級指揮長、一級指揮員,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準;

        (五)晉升為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由支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準。

        第二十二條消防員消防救援銜晉升,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予以批準:

        (一)晉升為一級消防長、二級消防長、三級消防長,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森林消防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正職領導批準;

        (二)晉升為一級消防士、二級消防士,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準;

        (三)晉升為三級消防士、四級消防士,由支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準。

        第六章 消防救援銜的保留、降級、取消

        第二十三條消防救援人員退休后,其消防救援銜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帶標志。

        消防救援人員調離、退出、辭職或者被辭退的,其消防救援銜不予保留。

        第二十四條消防救援人員因不勝任現任職務被調任下級職務的,其消防救援銜應當調整至相應銜級,調整的批準權限與原銜級的批準權限相同。

        第二十五條消防救援人員受到降級、撤職處分的,應當相應降低消防救援銜,降級的批準權限與原銜級的批準權限相同。

        消防救援銜降級不適用于四級指揮員和預備消防士。

        第二十六條消防救援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以及因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其消防救援銜相應取消,不再履行批準手續。

        消防救援人員退休后犯罪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消防救援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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