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 壓力為(0.86~14.7)×104Pa 的車間乙炔管道進口處,應設中央回火防止器。
1.28 原材料、半成品、工位器具工裝夾具等存放場地不得侵占車行通道和人行通道。
1.29 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表4 的規定。
1.30 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的工作地點的噪聲標準為85dB(A)。現有工業企業經過努力暫時達不到標準時,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90dB(A)。
1.31 對粉塵濃度高的場所,產生有害氣體的作業區(點),震動噪聲嚴重的作業區(點) 應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護措施。
1.32 車間地面的油污及鐵屑應及時清理。
2. 安全管理
2.1 車間應設專職或兼職的安全人員,并建立安全技術檔案,隨時記錄安全生產情況。
2.2 新入廠人員未經三級安全教育或考試不合格者,不準參加生產或單獨操作。
2.3 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后,必須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者方準獨立操作。
2.4 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復審。
2.5 工作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好防護用品,女工要把發辮放入帽內。旋轉機床嚴禁帶手套操作。
2.6 不準穿拖鞋、赤腳、赤膊、敞衣、戴頭巾、圍巾工作;上班前不準飲酒。
2.7 保證安全防護、信號保險裝置齊全、靈敏、可靠,保持設備潤滑及通風良好。
2.8 凡運轉設備不準跨越,傳遞物件和觸動危險部位。
2.9 調整檢查設備需要拆卸防護罩時,要先停電關車。不準無罩開車,各種機具不得超限使用。
2.10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下班前必須切斷電源、氣源、熄滅火種、清理場地。
2.11 深夜班、加班以及在封閉廠房作業時,必須安排兩人以上一起工作
2.12 嚴禁從行駛中的機動車輛中爬上、跳下,拋卸物品;車間內不準騎自行車。
2.13 嚴禁任何人攀登吊運中的物件以及在吊鉤下通過和停留。
2.14 設備應定人操作,開動本工種以外設備時,須經有關領導批準后方可操作。
2.15 檢查修理機械電氣設備時,必須掛停電警示牌,設人監護。
2.16 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信號、監測儀表、警戒標記、防雷裝置等不準隨意拆除或非法占用。
2.17 一切電氣、機械設備的金屬外殼和行車軌道等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或重復接地安全措施。
2.18 非電氣人員不準裝修電氣設備或線路。使用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并應戴好絕緣手套。
2.19 高空作業必須扎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不準穿硬底鞋,嚴禁在高空投擲工具、材料。
2.20 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和腐蝕等物品,必須分類妥善存放,并設專人嚴格管理。
2.21 易燃、易爆等危險場所,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不得在有毒、粉塵生產場所進餐、飲水。
2.22 產生有害人體的氣體、液體、塵埃、渣滓、放射線、噪聲的場所、生產線或設備, 必須配置相應的三廢處理裝置或安全保護措施,并保持良好有效。
2.23 變、配電室、氧氣站、煤氣站、乙炔發生站、空壓機站、發電機房、鍋爐房、油庫、危險品庫等要害部位,非崗位人員未經批準嚴禁入內。
2.24 各種消防器材、工具應按消防規范設置齊全,不準隨便動用。安放地點周圍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2.25 凡高處作業、帶電作業、禁火區域動火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批方可進行。
2.26 發生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后,必須認真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
2.27 發生重大事故或惡性未遂事故時,要及時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領導和上級領導機關。
倉庫日常審核檢查項目
節前安全大檢查報告
物料提升機(龍門架、井字架)檢查標準
施工用電檢查標準
“三寶”、“四口”防護檢查標準
基坑支護安全檢查標準
吊籃腳手架檢查標準
對某單位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檢查內容
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內容
重大隱患判定標準
消防安全檢查的內容及檢查方法
消防安全檢查內容
建筑施工工地安全檢查的內容
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