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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監察員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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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權進入各級化工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執行監察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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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向各級化工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了解安全衛生情況,召集或參加有關安全衛生會議,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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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現場監察時,發現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行為和威脅安全健康的嚴重隱患,在權責令作業者停止工作。監察中發現的重大隱患,可以向被監察單位發出《化工安全衛生監察指令書》,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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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加重大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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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安全衛生工作做出顯著成績或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建議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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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接受化工安全衛生監察知識的培訓教育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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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監察組織的行政處分有不同意見,可向上級監察機構反蚋并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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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監察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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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積極宣傳“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督促化工企事業單位認真貫徹落實各項安全衛生法規、規程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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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入實際、調查研究、事實求是、尊重科學,執行安監委下達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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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向任命機構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寫出報告,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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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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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部級監察時,必須由部安監委下達任務;執行省級監察時,必須由省安監委下達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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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監察任務時,必須由3名以上監察員組成監察組,并指定小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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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察人員必須持監察員證,并佩帶《化工安全衛生監察》胸章,方能執行監察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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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被 監察單位下達的《化工安全衛生監察指訟書》,應分送被 監瘵單位、省、部安監委,監察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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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工作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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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認真負責,堅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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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準循私舞弊,不準歪曲事實,不準挾嫌陷害,不準打擊報復,不準濫用職權,不準違法亂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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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監瘵單位要求保密的工藝條件、設備結構等技術關鍵,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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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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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對安全工業衛生工作取得較好成績的化工企業的廠長,安監委可向企業主管部門提出表彰或獎勵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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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通過安全衛生監察組臨察,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廠長,方可向企業主管部門提出進行表彰或獎勵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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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期三年以上,在任期內未發生死亡事故及一次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各類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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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千人負傷率均低于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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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理整頓期間化工部下達的三年安全工作要點檢查表,得分都達到90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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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連續三年塵毒合格率超過80%;三年職業病發病率持平或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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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各項管理工作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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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及其廠長受到表彰或獎勵后,其內部對安全生產、工業衛生工作有貢獻的人員由廠長進行表彰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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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企業的安全工作,屬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由企業廠長從而負責。監察中發現以下情況之一,應向企業主管部門提出處分的建議,直至提請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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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管理工作不符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執行安全工作首長負責制,決策不當,致使安全管理工作漏洞多,現場不符安全標準要求,“三同時”未能貫徹執行,塵毒危害和事故隱患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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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任期內發生死亡或二次以上重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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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任期內發生經濟損失達10萬元以上的火災、爆炸或設備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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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任期內發生一次經濟損失達10萬元以上的多人中毒事故或社會災害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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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后不組織調查分析,不認真吸取教訓,致使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未受到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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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教育不力,設施不全,職工安全素質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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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不認真學習。不認真貫徹執行,各項有關工作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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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對事故責任者及安全管理責任者的處分由廠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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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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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與國務院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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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化學工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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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布的《化工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試行條例》、《化工勞動安全衛生監察獎懲試行規定》及《關于化工勞動安全衛生監察獎懲試得規定的補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