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十四】錯登62號線路終端門形桿,險造成觸電、高空墜落事故
違章一: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沒有按照《電業安全作業規程》的規定,把高壓驗電器在同電壓等級的帶電設備驗電以證實驗電器是完好的。致使高壓驗電器的缺陷未被發現。
違章二:登桿作業人員兩次驗電后自認為無電,在自己側未完成放電、掛地線的情況下,通知另一端人員也可以登桿掛地線,險造成另一端登桿作業人員觸電、高空墜落事故。
違章三:在地面監護人員的提示下,登桿作業人員再次驗電(此時人體距帶電導線已不足0.3米),發現有微弱可見火花,連續三次皆如此。方知線路有電,并下桿。違反《安規》人體距帶電體最小安全距離的規定。險造成自己觸電、高空墜落事故。
違章四:另一端登桿人員接到“線路有電,別做地線”的電話時,人體已距帶電導線不足1米。另一端登桿人員只帶了地線,未帶高壓驗電器,屬于違章作業行為。
進一步對該班日常作業行為調查后發現:
〖1〗、該班高壓驗電器三支有兩支存在缺陷。
〖2〗、違規使用高壓驗電器的行為多次發生,班長和班組安全員都批評過,既不嚴厲,又未處罰,致使此類行為未能杜絕。
〖3〗、末端桿登桿人員不帶高壓驗電器上桿的事是常見現象。
〖4〗、違反程序的信息溝通方式沒有任何人提出過批評意見。
點評:
(1)違反安全制度、規程的行為必須嚴厲批評和教育,要依據制度予以處罰。這是原則問題,決不能有絲毫的退步。決不能以“未引發事故”而傷害制度、規程的“剛性”。
(2)執行力的強化,一靠一絲不茍的的認真勁,二靠長期的堅持不退步,三靠細節管理的不斷完善。否則,再好的安全制度、規程也會在執行中被變形。
2、在“確保本班人員安全的條件下,生產質量差點問題不大”的思想侵蝕下,班組安全制度、規程的執行力不斷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