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某地安監支隊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某機械加工企業油漆庫的防雷設施未按期檢測,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執法人員認為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調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的規定,擬對該企業給予行政處罰。但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由于“安全設備”概念無權威部門的明確解釋,油漆庫的防雷設施到底算不算“安全設備”,能不能適用這一法律條款,行政處罰法規定:“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處罰無效”,在目前企業法制意識日漸增強,行政復議、訴訟頻發的執法環境下,這一事件如何正確定性、科學處理引發了支隊上下的廣泛爭論。
?? 爭論:“安全設備”這個專有名詞,在常人的眼中是一個指向明確、通俗易懂的一個詞,照字面意思理解也就是為保障人身安全而使用的設備;但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眼中卻是一個又愛又怕、眾說紛紜的話題。按照常規理解指向的安全設備在企業生產裝置中面廣量大,《安全生產法》對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以及應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作了明確的規定,執法人員在檢查中如發現此類設備未按規定安裝、使用或未維護保養等,都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應給予行政處罰;但由于安全設備無法規明確界定,很多明顯的設備隱患因找不到更為準確的對應法規,執法人員在提出整改意見時總感覺如芒在背、如鯁在喉,不責令整改是失職,責令整改又存在職業風險。如何正確、有效地執行好這項法律條款,既能消除隱患,又可規避風險,在執法實踐中不得不多幾分斟酌。
??? 2010年中國安全生產網安監之家版塊《本周聚焦》欄目將“安全設備應該怎樣界定”列為執法專題進行探討,這個話題一經提出就引起了全國各地同行網友的熱議。有的人說:在權威部門對安全設備沒有作出具體界定,涉及到“安全設備”的處罰案件在行政復議(訴訟)被撤銷的可能性較大,應慎用。有的人認為:國家安監總局雖然在2007年公布了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安監總危化[225]號),但不適用于一般企業,目前已過一年試行期,新目錄未出臺老目錄已失效,危險化學品安全設施也重新回到了無據可查狀態,更別提其他行業安全設備的界定了。也有人認為:國家安監總局應出臺專門的規章或規定, 列舉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使用的“安全設備”,公布目錄并及時修訂;其他行業的“安全設備”概括規定:凡屬于保護勞動者安全、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以及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用于救援等功用的應該認定為“安全設備”;采取列舉式與概括式規定相結合的方法來界定“安全設備”。
討論結束后,論壇版主對此作了精彩的總結性點評:國家安監總局應依據相關規定編制一般生產經營單位預防、控制事故和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的安全設備、設施的目錄;安全設備的劃分應當實行滾動調整;在出臺安全設備目錄的基礎上明確安全設備維修、檢測、改造和報廢期限;為一線安全生產執法人員提供執法依據,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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