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壓力容器作為一種特種設備應用日益廣泛,目前我國在用的壓力容器已近250萬臺。壓力容器成為企業生產不可或缺的設備同時,其巨大的壓力和有毒有害的介質也對人民的生命健康帶來了潛在的威脅。定期檢驗作為一項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的手段,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由于壓力容器量大面廣,管理難度較大,再加上有些單位重生產輕安全,對定期檢驗的重要性存在模糊認識,壓力容器漏檢、超期不檢驗的現象還比較嚴重。為保證壓力容器的安全,國家2003年6月1日頒布實施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實行強制檢驗制度,主動申報定期檢驗是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如何及時正確地申報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成為使用單位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做好的一項工作。
一、要正確地理解科學地安排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周期,以避免出現漏檢。
為進一步做好壓力容器檢驗工作,充分發揮其重要作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重新修訂了《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對在用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周期作為一定的修改,作為壓力容器管理人員必須正確的理解和掌握。
1、新投入使用的“壓力容器一般應當于投用滿3年時進行首次全面檢驗”。如果一臺容器為02年5月制造,而04年6月投入使用,則其首次全面檢驗時間應為07年6月,而不是05年5月,壓力容器使用單位要注意掌握每臺設備的投入使用時間,以便正確確定其首次全面檢驗時間。
2、在用壓力容器全面檢驗周期一般都較長,根據其安全狀況等級的不同,檢驗周期也不盡相同。 “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一般每6年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一般3~6年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其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確定”。有些單位對安全技術規范缺乏了解,擔心定期檢驗大量增加企業支出,其實絕非如此,只要加強設備維護,保持設備安全狀況等級,多數設備6年甚至更長的時間才全面檢驗一次,即使一個單位有近千臺的壓力容器,只要安排得當,每年的檢驗量也超不過200臺,企業完全可以承受。
3、符合《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相關條件的壓力容器,其檢驗周期還應適當縮短或延長。如球罐、搪玻璃容器等全面檢驗周期應適當縮短,而裝有觸媒的反應容器,其檢驗周期根據設計圖樣和實際使用情況由使用單位、設計單位和檢驗機構協商確定。
4、具體的檢驗時間則由檢驗單位按上述原則檢驗后確定,因情況特殊不能按期進行全面檢驗或耐壓試驗的壓力容器,檢驗時間還可以適當變動。按照《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如確實不能按期進行全面檢驗,只要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并經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征得原設計單位和檢驗單位同意,向發放《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后,即可適當變更檢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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