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施工單位不得挪用列入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
2.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進人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以及施工單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3.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審查制度。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并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其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和高大模板工程的要組織專家論證審查。
4.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應當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和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人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5.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由企業支付保險費,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6.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和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應急救援隊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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