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購置的各種機、電設備、腳手架、新型建筑、防水等料具或直接用于安全防護的料具及設備,必須執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
二、采購的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并向主管部門提供相關資料,接受對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三、加強對機具及防護用品的管理,如對架設工具、安全帽、安全帶要定期組織檢查、試驗和鑒定,對不合格的應及時報廢、更新,確保安全。
四、認真執行《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標準》的規定及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要求,做好材料堆放和物品儲存,對物品運輸加強管理,保證安全。
五、對機、電、起重設備等機械設施的安全運行負責,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經常進行檢查,并監督各種設備的保養與維修等工作。
六、對新購進的機械設備及大修、維修、外租的設備必須嚴格檢查和把關,新購進的要有出廠合格證及完整的技術資料,使用前制定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專業技術培訓,向有關人員交底,并進行鑒定驗收。
七、參加因工傷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調查,從設備方面,認真分析事故的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制定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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