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實施懲戒,根據《安全生產 法》、《職業病防治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 辦發〔2015〕20號)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 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4〕8號)等有關規定,2015年7月29日,國 務院安委會制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 定》。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況之-?的,納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管理的“黑名單”:
(1)??????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個年度內累計發生責任事故 死亡10人及以上的;
(2)??????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后,瞞報、謊 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3)?????? 存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 嚴重超標,經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指出或者責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時整 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 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5)?????? 存在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行為的.
信息采集部門應當把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作為重點監管監 察對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加大執法檢査頻次,每半 年至少進行1次抽査.每年至少約談1次其主要負責人;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 法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在生產經營單位納入“黑名單”管理期間,各級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 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有關規 定,制訂并落實各項制約措施和懲戒制度,在各級各類評先表彫中,對該生產經 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實行“一票否決”'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及時向國務院相關部門和單位通報納入“黑名單”管理 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按照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相關規定,對納入“黑名 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采取嚴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項目的核準、土地使用、采 礦權取得、政府采購、證券融資、政策性資金和財稅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為銀 行決定是否貸款等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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