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發揮制度的激勵和約束作用、提高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參照《XX省交通行業安全生產責任考核辦法》《XX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分公司/公司直屬施工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考核。
第二章考核對象、內容
第四條 考核對象包括責任單位及其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分管安全生產責任人、項目總工程師)。
第五條 對責任單位考核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完成情況、安全生產工作要求落實情況;具體內容見雙方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書條款。
第六條 對安全生產責任人履職考核內容按責任制規定的管理職責進行。
第三章考核評價
第七條 責任單位考核分包括:
責任單位綜合考核分、項目規模得分、億元產值得分和安全管理難度分之和。
(一)責任單位綜合考核分包括:
1、責任單位達標量化控制指標完成情況(權重 0.25);(2)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權重0.5);(3)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權重0.1);(4)直接責任人(權重0.15,其中分管安全生產責任人占0.08、總工程師占0.07)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四個部分。考核滿分100分。
2、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考核按公司年度綜合安全檢查評為考核分,內業占30%、外業占70%。
(二)采用項目規模得分、億元產值得分和安全管理難度系數修正各項目之間差異。
第八條 責任單位綜合考核 90分以上(含90分)的為優秀;80-90分(含80分)的為良好;70-80分(含70分)的為達標;70分以下為不達標,滿分100分。
第九條 責任人履職考核80分及以上為稱職,80分以下為不稱職,滿分100分。
第十條 責任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目標不達標的,綜合考核為零分。責任人未在規定時限內接受考核的,該責任人考核為零分。
第四章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年對公司/分公司/公司直屬施工項目部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考核,評選出若干名安全生產先進工作者。每年年底安全管理部擬定考核方案,經安全生產主管領導同意后實施。
第十二條????? 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門人員及其安全管理工作業績,由公司董事會組織考核與評價。
第十三條????? 對分公司/公司直屬施工項目部安全生產考核,采取自評考核和組織考核相結合。
第十四條????? 責任單位及安全生產責任人應認真總結本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撰寫履職總結報告,并對照考核內容先進行自評考核,報安全生產管理部。
第十五條????? 考核組應認真聽取責任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人的履行職責匯報,查閱有關工作記錄,召集有關人員座談,聽取群眾意見,抽查施工現場。
第十六條????? 凡提供虛假考核資料、提供不真實施工現場的責任單位,一經查實,考核為零分。
第五章獎懲
第十七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處以罰款10000元,相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處以500-2000元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未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內業資料不規范;
(三)未按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要求運行的;
(四)未按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五)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第十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處20000元以下罰款,相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5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爆炸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或制度不健全,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三)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施工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標牌;
(四)未對大、中型機械設備和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及定期檢測的;
(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第十九條????? 對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責任單位處以5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員視其情節輕重處以2000-5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發生事故不積極組織有效措施進行搶險、救災的,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視其情節輕重處以2000-5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制定消防安全職責和管理制度措施,釀成火災事故的單位,根據受災損失具體情況,相關責任人視其情節輕重處以1000-5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者,加倍罰款。
(一)接到“停工通知書”后逾期不解決而發生傷亡事故者。(參照第二十四條)
(二)發生事故后隱瞞或謊報事故情況、破壞現場、妨礙事故調查者。
(三)單位發生的傷亡事故,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措施,一年內又重復發生類似事故的。
第二十三條????????? 對下列情況,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者可酌情減、免予處罰:
(一)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造成的事故;
(二)發生工傷事故屬于本單位以外其它原因;
(三)對事故隱患積極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術水平未達到規定的;
(四)發生事故后,能積極組織(配合)調查,認真進行事故分析,對事故的有關人員提出嚴肅處理意見,并能認真制訂防范措施的;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接到罰款通知書后,由人力資源部在工資表內將所罰款額扣留;對各單位的安全罰款由工資總額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個人罰款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收繳的罰款上繳本單位財務管理部門,作為安全生產獎勵基金。
第二十六條????????? 考核不稱職的責任人和不達標的責任單位取消當年度評先資格,并予以通報批評;并于1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報安全生產管理部復查。
第二十七條????????? 考核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制定,安全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從2019年7月1日起生效、執行,原《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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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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