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類施工機械的電氣裝置實行專人負責制,必須按規程要求定期檢查,確保運行正常。
2.未經動力部門檢查合格的電氣設備,不準安裝使用。
3.低壓電氣設備和器材的絕緣電阻不得低于0.5Ω;露天使用的電氣設備應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水淋受潮的設備須經絕緣測試合格后,方可使用。
4.電動機應裝過載和短路保護裝置,并應根據需要裝設斷相和失壓保護裝置。每臺電機應有單獨的操作開關。
5.移動機具如空壓機、電焊機、平刨、圓鋸等應裝隨機控制的交流接觸或鐵殼開關。
6.施工現場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嚴格照國家標準GB3787-83、GB-3883,1-2-83的要求進行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施工現場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選用Ⅱ類工具,必須有額定漏電電流不大于30mA、動作時間不大于0.1s的漏電開關的保護。潮濕場所或金屬構架上作業,宜采用Ⅲ類工具;在狹窄場所如鍋爐,金屬容器和管道內作業,必須使用Ⅲ類工具。
7.電焊機的外殼應完好,其一、二次側的接線柱應有防護罩保護;其一次側電源應用橡套電纜線,長度不得超過5m。
8.施工現場臨時照明線必須由指定的現場電工按《上海地區低壓用戶電氣裝置》的有關規定安裝,限期拆除。嚴禁其他人擅自安裝。
9.現場的照明一律采用軟質橡皮護套線并有漏電開關保護。
10.移動式碘鎢燈的金屬支架應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護和漏電開關保護;燈具距地不低于2.5m。
11.施工現場的照明電壓必須執行如下規定:
一般施工現場 220V
工作手燈 36V
危險場所 36V
無觸電保護措施的移動式照明 36V
頂管管內作業 36V
工作面窄場所 12V
特別潮濕場所 12V
金屬容器內 1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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