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小型機械、工器具的安全管理,嚴防觸電、機械傷人。確保工器具的完整性,提高工器具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所有的機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操作知識的人掌握使用。
第三條 所有的機具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鑒定。修復后的機具應試轉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登記造冊。
第四條 機具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嚴禁使用已變形、已報廢、已破損、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機具。
第五條 所有機具應按其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定使用。必須超銘牌使用時,應經核算,采取措施并以試驗確認安全可靠,經領導或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六條 所有的電動工具、絕緣工具都要按規定進行絕緣檢查,檢查后的工具應張貼合格證,注明試驗日期、下次試驗日期并登記造冊。
第七條 電動工具、機具必須接地良好。
柴油單軌吊機車司機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掘進機司機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檢驗設備管理制度
電、氣焊割一般安全規定
機電維修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設備設施的檢修、維護、保養制度
實驗室守則及儀器室規章制度
隔爆設施安裝、拆除操作規定
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安全設施和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車間機修工崗位職責
工廠企業生產車間安全管理制度
配件管理制度
設備設施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