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條件
(一)特種作業定義的作業人員,即從事對操作者本人及周圍人員和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因素作業的人員,主要包括從事: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場內機動車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制冷作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并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的其它作業的人員。
(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年滿18周歲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身體健康,沒有妨礙本工作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它條件。
二、培訓考核與發證
(一)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由安全生產部組織,廠安全科、車間申報,由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考核。
(二)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后,必須進行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的考試。合格后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或《駕駛證》,方準獨立操作。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實行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
三、復審
(一)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每兩年復審一次,連續從事本工作十年以上的經所在車間崗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后,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三年一次。復審者提前3個月報復審資料到安環科,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二)復審內容:
1、復試本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2、檢查違章作業記錄和事故責任。
3、進行健康檢查。
4、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三)特種作業人員復審必須在有效期內,由所在車間班組提出申請,由發證部門負責審驗。
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一)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二)各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做到定員、定人、定崗持證,必須調動時要經有關部門同意。
(四)特種作業人員應提供保障安全作業的各種必要條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強令其冒險作業。
(五)對安排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的,要追究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作業。
(七)特種作業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第三煉鐵廠
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
冶金企業車隊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生產車間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人事勞資科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保衛科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財務科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供銷科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化驗室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質檢科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責任考核制度
鋼鐵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電焊機使用與維護安全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氧氣、乙炔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壓鑄車間生產管理制度
鑄造廠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度
安全管理獎發放與考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