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洗化廠內的下列作業:
1、在危險區域或不安全狀態下作業;
2、在易燃易爆區域的各類動火作業;
3、接觸危險物質的作業(如毒氣、毒物、高溫、輻射等);
4、高處作業;
5、缺氧或有毒的場所作業(如容器內、下水井等);
6、爆破作業等。
第二條 凡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危險作業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同意后辦理審批手續。特殊情況(如搶險或緊急處理事故等)允許事后補辦手續,安全消防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危險作業的審批視危險程度而定,特別危險作業由廠領導審批,危險較大的作業由廠安全部門審批,危險性較小的作業由車間審批。
第四條 危險作業審批前,有關人員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數據,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后方可批準。
第五條 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第六條 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干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干;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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