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場所。
二、要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工作的需要,在加油站內劃分固定動火區和禁火區。
三、固定動火區是允許從事焊接作業的區域,固定動火區應符合下列條件:
1、動火期間距動火點 30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 15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 不得在動火點 10 m 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2、室內固定動火區應與危險源隔開,門窗要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3、固定動火區內要有明顯標志,不準堆放易燃雜物,并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
4、固定動火區的劃分,由站長批準。
四、加油站除固定動火區外,其它均為禁火區,需在禁火區動火時,必須申請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五、禁火區內動火,根據危險程度劃分三級:
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運輸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區:易燃易爆的裝置、設備、管道及其周圍的動火
3、 二級動火區:特殊危險動火及一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動火。
4、 三級動火區:一般危險動火及一級、二級動火范圍外的動火。
六、對《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規定:
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項目負責人申請辦理;
2、申請動火單位應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進行動火分析,制定可行、可靠的安全措施,按要求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內容,落實動火中各項安全措施;
3、一級動火項目負責人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經過申請動火負責人確認簽字,并報送站長,站長應到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可靠 、逐條落實后,方可簽發《動火安全作業證》;
4、二級動火由動火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經落實防火措施后,簽發《動火安全作業證》,批準動火;
5、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6、動火作業必須在《動火安全作業證》批準的有效時間范圍內進行,特殊危險動火和一級動火的作業證,有效期限為8小時,二級動火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72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或補充動火都必須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7、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前,由動火人、監火人、當班班長和安全員分別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有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作業證上簽字;
8、《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9、《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檔;
七、動火的安全規定:
1、凡在貯存、輸送易燃物的管道、容器及設備上動火,應首先切斷電源,加堵盲板,經清洗、轉換后,分析管道、容器或設備內的可燃氣體(蒸汽)濃度符合以下標準方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蒸汽)濃度應小于0.2%;
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取樣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得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或等于0.5%,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或等于0.2%;
4、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將動火現場的易燃物品清除干凈,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動火完畢,應等余火熄滅后,方可離開現場;
5、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6、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必須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加油站的站長和安全員必須到現場,必要時請專業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2)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
(4)動火作業現場的通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的排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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