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訓,做好事故管理,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結合實際,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凡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具有較大社會影響面的生產安全事故,都應召開事故現場分析會。渡口渡船出現重大遇險情形、不論是否有人員傷亡,也要召開現場分析會。
第三條 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具有較大社會影響面的生產安全事故,或渡口渡船出現重大遇險情形的,由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召開事故現場分析會。發生其他事故,所在縣(區)交通運輸局或所在行業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召開現場分析會的,由所在縣(區)交通運輸局或所在行業管理部門組織召開。
第四條 事故現場分析會地點設在事故發生單位或事故現場。
第五條 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或所在縣(區)交通運輸局及有關企業(單位)的負責人參加事故現場分析會。
第六條 事故現場分析會主要分析事故發生原因,研究防范對策和整改措施,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安全警示教育。
第七條 事故現場分析會確定的有關事項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整理,并以文件形式印發執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或所在縣區交通運輸局負責督促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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