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培訓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安全培訓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安全委員會領導報告。
3、駕校安全培訓委員會接到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校長,由校長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4、對于重大事故,校長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 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 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發生死亡事故的駕校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輕傷事故,由安全培訓委員會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人不得拒絕。
8、因違章、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駕校直接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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