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粉塵清理
1.1 企業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嚴格落實粉塵清理制度,明確清理位置、清理工具、清理時間、清理周期、清理人員等,安全管理人員應定期對清理情況進行確認、抽查,做好記錄并公示。粉塵清理記錄公示牌示例參見附錄G。
1.2 企業開展粉塵清理的區域應包括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涉粉作業設備和除塵系統內部。
1.3 所有可能沉積粉塵的區域(包括粉料貯存間)及設備設施的所有部位應進行及時全面規范清理。
1.4 對除塵系統的清理應按照AQ4273的相關要求進行。
1.5 清理作業時,應根據粉塵特性采用不產生危險揚塵的清理方法和不產生火花的清理工具,宜采取負壓吸塵方式清理。
1.6 遇濕自燃的金屬粉塵,不應采用灑水增濕方式清理。
2 廢粉處置
2.1 收集的廢粉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區域,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工業危險廢物專業處置單位定期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理周期不宜超過30d。對于遇濕自燃的廢粉,應盡可能縮短集中處理周期。
2.2 對遇濕自燃的金屬粉塵,其收集、堆放與貯存時應采取防水防潮措施,并宜采取脫水、壓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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