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人員:
責任范圍:
1.貫徹落實職業健康方針、法律、法規、標準以及企業內部職業健康規章制度。
2.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對管轄業務的職業健康負直接管理責任;對管轄區域內突發事件的初期處置負責。
3.負責制定、完善本室各項職業健康規章制度,并督促實施。
4.組織開展室里職業健康活動、進行本室風險識別和隱患排查、職業健康培訓、應急演練等,制定相應措施貫徹實施。
5.抓好井下作業新工藝、新技術推廣應用過程的職業健康管理。
6.定期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對查出的職業健康問題和隱患及時組織處理,并進行考核。
7.嚴格職業健康事故報告制度,及時組織開展救護,積極協助事故調查。
8.嚴格遵守油田職業健康禁令和“七想七不干”工作要求,落實“兩特”帶班,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紀律。
考核標準:
(1)認真落實本崗位職業健康職責。
(2)執行黨和國家、上級部門職業健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要求。
(3)本室主要負責人、科研和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率、安全培訓合格率100%;
(4)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率100%;員工職業健康體檢率100%; 職業危害合同告知率100%
(5)應急管理職責明確、責任到人、工作到位,無失職、失誤現象發生。
(6)本單位職業健康責任事件或連帶責任事件為零;有責任工傷事故、火災事故、污染事件為零;保證飲食安全和交通安全;最大限度地追求零缺陷、零傷害、零事故、零污染。
(7)事故發生后,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組織搶救和應急處置,不得擅離職守。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職業健康事故,不得組織或者參與破壞事故現場、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有關證據,阻撓事故調查處理。不得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
如有違反考核標準的行為,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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