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后,按《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有關調查程序進行調查。
第十條?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組織技術鑒定;
(二)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三)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者;
(四)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五)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一條 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條 調查組在調查工作結束后十日內,應當將調查報告報送批準組成調查組的有關部門。經組織調查的部門同意,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十四條 事故處理完畢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盡快寫出詳細的事故處理報告,按程序逐級上報。
第三章 罰 則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故意破壞現場的,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組查詢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情況、資料的,以及提供偽證的,由工程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由工程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造成重大事故承擔直接責任的單位,由工程局根據調查組的建議,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設技術安全措施,并依據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重大事故中屬于特別重大事故者,其報告、調查程序,執行國務院發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及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監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事故調查應遵循原則
有關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
有關事故處理的規定
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
安全生產事故法律責任追究
傷亡事故的統計
事故原因的分析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與處理
安全生產事故分類
事故分類與分級
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原因
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與整改措施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制度
我國關于事故類別的分類
工傷事故定義、范疇、分類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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