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發展的不斷進步和法制建設的逐步健全,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明顯地增強,對公安消防機構作出的火災原因和責任認定結論,要求原因準確、責任明確,這給公安消防機構帶來了新的壓力和挑戰。在現實生活中,公安消防機構作出的電氣火災原因調查結論還存在許多原因不明的情況,無法適應當前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此,筆者結合從事火災調查的實踐,對電氣火災調查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談一些看法和認識。
一、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調查中現場痕跡證據不夠充分,偏重于證人證言。我國電氣火災現場勘查理論與鑒定技術已較為完善、成熟。但在火災調查中,由于火災調查人員自身素質原因,這一理論與鑒定技術的應用水平卻不高。在火災原因現場勘察筆錄中,時有對短路熔痕與火燒熔痕及接觸不良過熱熔痕等的描述不夠明確、清楚的現象。對于一次熔痕與二次熔痕很少做出鑒定。對提留物作出金相分析的很少。
2、電氣火災原因結論含糊不清。人們往往可以從報紙、雜志上看到這樣的結論,例如“導線老化,短路發生火災”、“電器設備內部故障發生火災”等。為什么短路,是什么故障,“短路、“故障”后又為什么會發生火災,都未作交待,因為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又比如由于接觸不良導致接觸電阻過大產生過熱現象引起的火災,原因大概有氧化、電化學腐蝕、金屬的蠕變性、人為原因等,但在實際一些電氣火災原因認定中,往往只是籠統的一句“線路接觸不良引起火災”。總之,火災原因結論含糊不清、責任不明。嚴格來講這種“火災原因”并沒有說清發生火災的根本原因,等于火災原因不明。由于火災原因不清,責任也就無法分清。對這樣的火災今后也難以從根本上預防。
3、造成電氣火災原因調查質量不高的原因。一是電氣火災現場勘查工作本身的特征所決定的。因為電氣火災現場與其他火災一樣臟、亂、臭,勘查難度大,危險性大,它要求現場勘查人員除了要有較強的電工基礎知識,較豐富的現場勘查經驗外,更要具備熱愛火災調查工作的細心和耐心。二是現場勘查手段落后。由于基層單位火災調查裝備、儀器設備十分缺乏,目前全靠兩只手在火災廢墟上慢慢地扒,肉眼慢慢地查找。小小的熔珠或插片由于滅火時被水沖過,都成了泥灰色,且有的被移了位,有的還與泥灰粘連在一起,極不易分辨,不下功夫很難找到,稍不注意就會漏掉。找不到直接證據,就給火災原因作出準確的調查結論帶來困難。三是我國目前對電氣火災原因調查結論的認定,沒有規范的要求。導致那些含糊不清、責任不明的火災原因結論長期都有存在的空間。四是由于基層的火災調查人員往往是兼職的,業務不精,火調知識掌握不扎實、不全面、不深入。加上目前消防部隊監督崗位人員流動大,換崗頻繁,火災調查人員難以固定。另一方面,相應的競爭激勵機制不健全,火災調查人員積極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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