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險源的定義為:長期或臨時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且危險物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一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此處的危險物可以是能導致或可能導致事故的一種或若干物質的混合物或結合體;臨界量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定的一種或一類危險物質的使用或儲存數量。
2、危險源的分類
按照危險源在事故發生、發展過程中的作用,可將危險源劃分為第一類危險源和第二類危險源兩類。
第一類危險源是指作用于人體的過量能量或干擾人體與外界能量交換的危險物質,也就是系統中存在的、可能發生意外釋放的能量或危險物質。如生產中涉及的生產、儲存危險物質的設備、容器或場所等。
第二類危險源是指導致能量或危險物質的約束或限制措施破壞或失效的各種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缺陷即屬這一類危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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